一男子蓄意破坏燃气管道险酿大祸...
来源:搜狐新闻 作者: 时间:2022-2-15 阅读:
近日,易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天然气管道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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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6日12时许,马某某因自家未安装天然气管道,跟施工队庞某、村委会联系无果后,为泄私愤,用云石机将本村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锯开,村民纷纷反应天然气从管道里到处喷射,空气中弥漫的都是天然气的味道,造成了天然气的严重泄露。经审查,马某破坏易燃易爆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燃气设施输送的是易燃易爆介质,存在危险特性,对燃气管道进行破坏,极易发生燃气泄露,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公共天然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都不得逾越红线,要坚决对任意破坏或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的行为说“不”,共同维护燃气管网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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