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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线路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2期 作者:孔卓然 时间:2022-4-14 阅读:

问:

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在通过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时,多数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管道上方违法占压、第三方施工损坏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一大“顽疾”。请问管道线路如何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专家、正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

针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管道线路,建议根据途经土地的性质分别加以处理。

第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议通过全国统一的征收政策,将管道线路地下通过的部分土地收归国有,进而通过划拨和出让等形式,确立管道企业的管道地下通过的国有建设用地空间权。同时建议国家明确出台国有建设用地空间权确权和登记规则,确保管道企业能够及时办理管道地下通过空间权登记。据笔者调研,由于河流属于国家所有,某管道企业穿越河流时按照上述规定,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空间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第二,在集体土地上,建议通过全国统一的征收政策,将管道线路地下通过的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并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而通过划拨和出让等形式,确立管道企业的管道地下通过的国有建设用地空间权。上述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空间权,不影响地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存在。但该方式涉及在集体土地下可否分层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第三,关于补偿问题。一方面,对管道地下空间权的征收,由国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新建管道线路工程,在申请通过划拨和出让等形式取得管道地下通过空间权的同时,对地上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一并予以补偿。已建成管道线路工程,由于建设时已经进行过补偿,且征收过程中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建议不再进行补偿。

以上做法的好处是,还原了管道通过权的本来面目,即对土地地下空间的占用;以国家统一征收的形式确权,能够极大地提高上述确权的可操作性,即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对现实的状态进行法律确认。而且征收的标准统一且透明,由国家主导,有利于工作推动。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管道途经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减少违法占压和第三方损坏,保障管道企业正常开展巡检、维修等活动,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详见孔卓然 著:《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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