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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孔盗油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3期 作者: 时间:2022-6-6 阅读:

问:近期油价持续走高,一些不法分子打孔盗油活动露头。针对这种犯罪行为,当前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答:针对打孔盗油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分析如下。

(1)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打孔盗油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2)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的认定。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关于盗窃未遂刑事责任的认定。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 拆卸工具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西部管道公司管道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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