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管道上方修建塑料大棚的问题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4期 作者: 时间:2022-8-11 阅读:
问:
近年来,随着各地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调整种植结构,不少地方在管道上方连片建起塑料大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修建温室,有人说塑料大棚不同于温室,不受法律限制,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专家、正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
塑料大棚和温室的确有所不同,大棚多由骨架支撑,常用塑料薄膜或其他材料搭盖,结构简易,主要靠自然光和大棚的密闭程度来调节温度,造价低廉,适宜大规模修建。而温室指带多面墙体的建筑物,需要配套修建保温系统、通风系统等,造价较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主要看其影响管道安全的具体情形。
先说温室。在管道上方修建温室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指出:建温室容易造成占压管道,影响管道巡护、检测、维修,为管道安全埋下隐患;同时,由于温室阻碍重型车辆和设备通过,影响管道抢修作业。基于上述原因,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将管道上方修建温室作为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予以禁止。
再说大棚。塑料大棚虽然没有列入第三十条禁止的范围,但大棚如果修建在管道上方,同样会给管道企业开展巡护、检测和维抢修作业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由于它的覆盖范围大,形成的密闭空间也大,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从它可能产生的后果来看,应该讲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大棚,除非法律条款明确将大棚排除在外。
鉴于目前大棚种植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并受到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同时管道保护技术进步已经与10年前法律制定之初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我们仍然以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去处理今天面临的新问题势必会矛盾重重。应从当前实际出发,对正在规划建设的大棚和在管道上方已经建成的大棚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前者,管道企业应及时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按照保障管道安全、大棚设施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适当留出管道巡检通道。对后者,应在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监督下,由管道企业与大棚业主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商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管道企业应在大棚内安装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和必要的管道保护设施,运用技术手段及时消除存在的密闭空间等安全风险。因开展管道维抢修作业对大棚造成损坏的,管道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在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和管道企业认为无基础塑料大棚对管道影响有限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应排除在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行为之外,不作为占压处理,取消相关限制,避免因强行拆除使双方矛盾激化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对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做出法律解释,对涉及修建温室(大棚)和种植深根植物等禁止性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出必要的修订和调整,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同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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