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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慧斌:强化管道保护措施 消除外部安全隐患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5期 作者:郑慧斌 时间:2022-9-16 阅读:

郑慧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今年6月以来,全国和我市部分重点领域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给管道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查找存在的弱项、短板,提出全面强化源头防控,深入开展系统治理,努力从根本上消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的六项工作措施。

严格管道巡护标准,压实巡护人员责任。一是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切实提高管道巡护质量。管道企业要严格依照GB/T 35068―2018《油气管道运行规范》对管道巡护方案再梳理、再完善,严格巡护标准,切实提高巡护质量。管道巡护工作要覆盖从新建管道回填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要根据管道风险评价结果制定巡护工作方案,对于徒步确实不能到达的地段,要采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护。对于管道涉及第三方损坏的外部风险应及时制止并处理,自身处理确有困难的,要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企业上报油气管道外部安全隐患程序的通知》要求,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协调解决。二是强化巡护培训考核,变任务驱动为责任驱动。管道企业要对管道巡线工上岗条件、技能培训、能力考核、日常管理及奖惩等做出明确规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杜绝管道巡护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巡而不护的现象,提高巡护人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三是加强管道巡护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管道企业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管道企业是否每年对巡护方案进行复审,是否每季度对巡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记录;通过管道企业巡线系统检查是否按照巡护制度规定的巡护频次开展巡护,是否做到管道巡护全覆盖,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对于管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护工作的,区发展改革委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推进管道占压清理,严查不报漏报瞒报行为。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油气长输管道占压专项排查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油气〔2022〕22号)要求,对于管道企业不报、漏报、瞒报、误报管道占压问题,区发展改革委要依法对管道企业进行问责和处罚。凡是新出现的管道占压问题,管道企业必须及时处理,自身处理确有困难的报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协调解决。

建立管道隐患治理责任期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实行管道外部安全隐患治理责任期制度。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管道保护负责人、专职保护人员在任期内对管道外部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要负责到底,即使离任,一旦发现是任期内留下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一律倒查倒追。

建立高风险管段台账,全力开展联防联控。管道企业要建立第三方损坏高发或易发区段等高风险管段台账并动态更新,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将台账推送给相关街镇和部门,建立管道企业、区、镇街和部门日常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导推动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第三方施工监管,严防施工损坏管道。管道企业要切实加强管道沿线周边第三方施工管理,及时排查管道周边200米范围内新开工项目情况。对于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项目,要书面告知施工方涉及管道的施工风险,督促施工方在施工前办理第三方施工许可,与施工方签订管道保护协议,在第三方施工现场派专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并做好施工记录及监督记录。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梳理本区涉及管道的项目并通知管道企业,并依据《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作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坚决防范因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造成的突发事故。

强化违法行为信用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区发展改革委在对管道企业和第三方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加强信用监管,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公示,强化信用约束,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真正感受到违法导致的“切肤之痛”,形成自觉守法的倒逼动力机制。

作者简介:郑慧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处处长。联系方式:18522319152,19787494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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