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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强:根治管道违法占压隐患之我见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5期 作者:孙国强 时间:2022-9-16 阅读:

孙国强

北京管道石家庄输油气分公司

 

今年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管道占压清理专项行动,要求对管道保护核心区域发生的违法占压应清尽清、及时销项,确保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管道与周边建筑空间距离不足容易形成占压隐患,直接影响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浴盆曲线理论,随着管道使用时间的延长,失效几率增加,安全风险随之上升。而占压的存在,扩大了风险效应。近年来政府和企业下大气力对占压进行清理,但仍然出现屡禁不止、前清后占以及漫天要价等现象,至今尚无有效的根治方案。我从管道占压的成因分析入手,提出几点建议,与大家交流讨论。

管道占压隐患成因复杂,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占压类型主要有建筑物、围墙、大棚、树木、坟地、鱼塘和重物等。据不完全统计,实体占压中建筑物、围墙、大棚类数量占70%以上,在部分建设时间早的管道路由中,占压率达每500米1处。

在管道建设期,管道路由选择需要与当地政府和周边居民达成一致,并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协调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导致工期缩短,成本增加。为了保障施工进度,施工单位通过多种方式穿越村落庭院或已规划建设用地,承诺完工后仍可以在管道上方进行开发建设,为运营单位后续管理遗留安全隐患。部分土地所有者在管道建设期间对临时用地补偿漫天要价,迫使施工单位在未经土地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定向钻穿越建(构)筑物,建设完成之日即占压形成之时。

运行阶段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占压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巡检制度不健全,巡检人员缺乏责任心,巡护工作走马观花,对占压的危害性重视不够,在占压初露苗头和尚未形成规模时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清理。同时政府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反映后未能及时协调和执法,使占压变为既成事实,加大了清理难度和成本,迫使企业出资补偿,起到不良示范效应。

管道保护宣传针对性不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了解,对管道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往往在不清楚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修建占压物,给自己和管道都造成安全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相关规定缺失,给清理违法占压带来了较大难度。管道周边土地开发与管道保护目标并不一致,由于管道取得的仅为建设期临时用地权利,在长期运行阶段,管道用地权利并不明确,这就难免和土地权属人产生利益冲突,出现“前清后占”的拉锯现象。




为根治管道违法占压隐患,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源头治理。管道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合作,以管道保护法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为指导,提前介入管道规划选线、施工等环节,按照完整性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路由选线风险识别,尽量避开高后果区和规划区。向沿线群众广泛深入开展管道保护法宣传,与地方政府协调推进整个工程的建设、运营与安全保护相统一,将“零占压”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健全巡护制度。管道保护法要求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在管道建设阶段后期就应开展巡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占压苗头。管道运行阶段要综合考量管道沿线地形地貌、周边社情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巡护方案,做到巡护目标明确、巡检时间错峰、增加有效时长、突出关键点位,对违法占压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坚决防止占压反弹。

发动群众参与。管道作为线性工程和没有围墙的企业,处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保障油气输送安全。我们要树立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管道保护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及时解决因管道通过给群众带来的不便,主动参与当地公益事业,提高企业与地方的融合度,使群众了解管道,关心管道,支持管道,不做危害管道和自身安全的事情。

落实用地权利。管道保护法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做了多项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如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种深根植物、建温室、建畜棚、修建水产养殖场等,但缺少补偿性措施,导致土地权利人与企业之间矛盾激化,占压行为难以根本杜绝。重要原因是管道企业没有取得用地权利,造成企业在管道保护中处于被动及利益受损。依法落实好用地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议根据《民法典》第十五章“地役权”的相关规定,由管道企业与管道通过的地方政府和土地权利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管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写入合同,对确实影响土地使用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作者简介:孙国强,西南石油大学油气储运专业毕业,工程师,石家庄输油气分公司副经理,主要从事管道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731130057,qiang2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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