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写上图片的说明文字(前台显示)

18719811719
  • 内页轮换图
  • 内页轮换图
  • 内页轮换图

观点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百家之言

油气管道核心保护区域优化设置的思考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1期 作者:孔卓然 时间:2023-1-31 阅读:

孔卓然

中国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设置管道核心保护区域是国际通行惯例,也是管道企业开展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施中,由于该条款部分内容和实际脱节,加之管道沿线政府、企业和土地使用权人对该条理解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效果。以下通过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改进建议。

存在的问题。

(1)核心保护区域范围定得过死。一是不区分管道口径大小,如对中俄东线1422毫米口径的大管道而言,5米距离显然无法满足日常保护和维抢修的需要。二是不区分地质条件,对经过软土层的管道,若在5米开外进行施工挖掘,易发生土层移动对管道造成挤压和破坏,近年国内已发生多起事故,应引以为戒。三是造成资源浪费,如某建筑物离管道中心线4.9米,而且管道另一侧无其他建构筑物,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管道的维修和检修,也不会对管体造成任何损害,但因不符合5米规定,该处建筑物属于违法占压而需拆除,白白浪费社会资源。

(2)核心保护区域禁止事项不够合理。如温室大棚大多属于简易结构,并不会对管道本体造成损害,且拆除方便,对管道抢修等影响不大。同时温室大棚是农村支柱产业,一刀切将其列为占压物禁止修建,既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没有起到保护管道的作用。又据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等单位近年研究,深根植物根系对3PE管道防腐层没有破坏性影响,因此不宜对深根植物一律禁止种植。再如行业标准SY/T 5918―2017《埋地钢制管道外防腐层保温层修复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在管道大修时管顶上部保留0.8米、在管堤管段管顶上方保留0.5米覆土可采用机械推(挖)土作业,而管道核心保护区域禁止使用机械作业而必须采取人工开挖方式,不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而且制约了管道维抢修的效率。


完善建议。

(1)建议比照第十三条关于“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的立法思路,设置专门条款,针对建构筑物距离管道中心线不足5米的,但确实不影响管道抢修维修和危害管道本体安全的,拆除该建构筑物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明确管道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制定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专家评审论证,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可不予拆除的规定。

(2)《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签订管道线路临时用地合同前,管道企业应当将合同内容向土地使用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公示,并书面告知权利人有遵守管道线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安全和保护管道的义务。建议管道保护法明确要求,管道设施的安全和保护距离,在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3)建议适当放宽管道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深根作物、建温室大棚、机械作业的限制。这样做并不违反管道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耕地,减少企地矛盾,提高管道企业维抢修管道的效率。

(4)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管道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建设人员密集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安全距离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以便更好地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孔卓然,正高级经济师,中石化石油销售(石油商储)公司企业管理部副经理。

上篇:

下篇:

关于我们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3026室 邮编:730030 邮箱:guandaobaohu@163.com
Copyrights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管道保护网 陇ICP备1800210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34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34号
  • 95_95px;

    QQ群二维码

  • 95_95px;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87198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