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法有关管道规划建设规定的思考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1期 作者:邱里 时间:2023-1-31 阅读:
邱里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管道保护法关于管道规划建设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相关条文规定保护距离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而长期以来由于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缺位,在实际操作时往往变成了反推执行管道保护法的相关条文,这对管道企业无疑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从管道运行安全角度出发,管道企业希望距离适当大一些有利于管道保护以及减轻事故后果影响;另一方面,在管道选线时,相关地方和单位则根据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提出反推要求,造成管道规划建设协调困难、拆迁投资增大。而且这样的要求从程序上来说,缺少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的直接依据。同时,也存在设计人员对间距的把握尺度不一样,导致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统一。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线路保护距离规定缺失。目前管道选线和保护距离设置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管道保护法及地方法规;另一条腿是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如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后者基本是按照“避开不良地质区域 + 与建构筑物等保护距离符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不满足要求的进行防护方案审批程序”的原则处理。如果相关强制性要求不明确或缺失,则难以实际应用。以这样的思路来处理管道附属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距离要求,可以执行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但对于管道线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虽然有《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不应小于5米的规定,但在外部安全监管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这一距离要求是否可行,存在较大争议。
二是法律条文反推难以操作。由于国家技术规范对保护距离的缺位,实际影响管道规划选线的反而是管道保护法关于运行保护方面的条文:①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的禁止行为;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相对比较特殊的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③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申请行为。
上述规定对保护管道安全运行无疑是必要的,但相关方反过来也以此来作为对管道规划选线的要求。具体是: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按从管道线路中心线起5米考虑;穿越河流的管道与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区域间距按从管道线路中心线起500米考虑;管道专用隧道与采石、采矿、爆破等区域间距按从管道线路中心线起1000米考虑等等。同时为便于协调及减少后期管理困难,管道与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区域间距按从管道线路中心线起200米考虑;管道与小型露天采石场间距按从管道线路中心线起300米考虑;管道附属设施与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区域间距按500米考虑等等。显然,这样的反推处理方法缺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的直接依据,也没有解决目前政府和企业都比较关注的高后果区安全风险问题。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提出“认真管好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存量,严格控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增量”要求后,目前设计单位采取的方法是按照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中不同识别项类型计算出的潜在影响半径或200米考虑。常常需要进行多线路方案的技术、安全以及投资的综合比选。但技术、安全、经济等方面各自所占的权重没有相关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受管道企业、设计人员或相关方主观影响,得到的比选结果不一定是客观的或最优的。
综上所述,一是建议管道保护法修法时明确保护距离要求,或者促请相关国家技术规范修编中补齐保护距离强制性要求。二是建议明确管道间距定义。目前管道建设较多采用山体隧道、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由于埋设较深,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相互影响很小,其距离不应受限于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水平投影间距的规定。建议通过模拟分析计算确定合理影响间距,且应考虑垂直净距影响。三是扩大管道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建议将CO2、氢气等新类型介质输送管道同步纳入管道保护法保护范围,避免造成管道保护监管“盲区”。
作者简介:邱里,工学学士,西南石油学院毕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油气管道室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油气储运工程的研究、设计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