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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巡护人员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1期 作者: 时间:2023-2-20 阅读:

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那么管道巡护人员又有哪些法定权利呢?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销售(商储)公司企业管理部副经理、正高级经济师)解答:

管道巡护人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来源于我国法律对“自力救济”的认可。“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权利保护制度”。例如针对打孔盗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反抗行为以及追夺企业被盗原油等赃物、赃款。

(1)一般性危害行为的自力救济。管道巡护人员对于一般性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有实施自卫行为的权利。民法意义上的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管道巡护人员履行职责时,为避免自己或者企业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即可认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必须有现实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对自己或者对管道设施进行侵害的行为必须真实存在,而不能是自己假想,否则为假想防卫。二是,侵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一般性违法行为,而不构成刑事犯罪,比如在管道设施一定安全保护距离内的施工行为等。三是,侵害行为必须正在发生,亦或危险状态仍然持续,必须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以保护自己以及管道设施的安全。四是,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针对侵害人,不存在针对第三人的正当防卫。五是,防卫必须适度,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

管道巡护人员对于一般性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有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中并无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自助行为作为自力救济的形式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认可。

(2)对于犯罪行为的自力救济。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管道巡护人员发现有侵害管道设施以及自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时,采取反抗措施造成犯罪行为人损害的,可以视为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管道巡护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如以暴力方式闯入出租屋查看是否存在定向钻等盗油据点,为防止起火等事故发生,对出租屋内财物造成侵害,不承担法律责任等,均可界定为紧急避险。需要说明的是,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且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害所造成的损害,否则即构成避险过当,不但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反而需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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