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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竣工验收时应如何审查管道保护专项要求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2期 作者: 时间:2023-4-18 阅读:

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请问管道保护专项验收包括哪些内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应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本刊法律顾问:

竣工验收合格是管道正式投入使用的必要前提,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道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总结经验教训。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竣工验收中应当对管道保护进行专项验收,审查管道是否符合管道保护要求,这是法律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所设定的新的重要制度。各级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其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主动参与管道保护专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管道路由规划许可和路由协议,管道上方是否存在占压,管道安全距离、管道标志设立、管道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如水工保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专项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不予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为此,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的规划选线、初步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要严格管理,督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该法要求,为顺利通过管道保护专项验收创造条件。对于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此外,为确保管道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科学鉴定新建管道的生产能力,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竣工验收之前组织试生产。

在管道试生产阶段,管道企业必须依照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管道保护的义务,并及时组建管道巡护队伍开展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形成新的违法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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