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4期 作者:《管道保护》 时间:2023-8-7 阅读:
问:
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具体有哪些?遇到这些行为应该向哪些地方政府部门举报?他们接到举报后又应该怎么处理?
本刊法律顾问:
管道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是指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实施的破坏、损坏或其他有可能威胁到管道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管道建设及穿跨越管道的其他建设项目,如水利工程、公路、港口、电力设施等建设违反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行为;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破坏、损坏管道附属设施的行为。无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管道建设发展迅速,管道里程不断增加,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管道受到破坏的风险增大。一些不法分子实施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侵占石油财产,同时也直接危害了管道及运输安全。一些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法挖掘、破坏管道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漏油、漏气,造成环境污染,甚至造成爆炸等管道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上方堆放重物、在管道上方或保护距离内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给管道安全运行带来影响甚至损坏管道。因此必须严禁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报告,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行使举报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从而有利于对管道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指省级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应急管理、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对于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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