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在管道上方进行施工作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管道保护》2024年第1期 作者: 时间:2024-1-23 阅读:
问:
有施工单位未向当地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便擅自在管道上方修建道路,请问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本刊法律顾问: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违反这一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就进行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不管是否发生实际危害后果,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管道保护法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使用中的油气管道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一定的施工作业,或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都有可能会危及管道的安全,容易导致管道的泄漏或者爆炸。因此,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需要慎之又慎。法律规定,需要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且在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规定的措施,才可以进行规定内容的施工作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地域范围内作业或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的处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实践中,管道保护部门既可以通过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无论何种途径,管道保护部门都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罚款,管道保护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对于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既可以由管道保护部门自行强制执行拆除,也可以组织有关执法机构或者单位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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