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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管道高后果区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来源:《管道保护》2024年第3期 作者:张华兵 时间:2024-6-3 阅读:

问: 在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活动中,有的地方将高后果区列入隐患进行整治,请问高后果区是隐患吗?如何理解高后果区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答: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风险,什么是隐患。风险是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综合。它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例如:人走在路上有被车撞的风险,高楼施工有坠落的风险,可以采取防控措施降低风险,但风险一般不能消除。而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例如过马路看手机,高楼施工未系安全绳。隐患具有确定性,如果不对隐患进行整改,则会引发事故,但隐患是可以消除的。风险和隐患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消除,而后者具有确定性,可以消除,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最终酿成事故(图 1)。风险以提前识别评价,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为主;而隐患则以定期排查,限期治理直到验收合格隐患消除为止。


1 风险、隐患和事故关系图

根据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在高后果区范围内的油气管道一旦发生泄漏,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所以高后果区安全风险通常大于普通管段。高后果区主要分为人员密集型和环境敏感型。管道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数量也就越多,发达国家也不例外。除非人员搬迁或管道改线,否则高后果区将一直存在,风险不会得到完全消除。

高后果区的风险大小取决于管道失效可能性与失效后果。可能引起管道失效的因素包括内腐蚀、外腐蚀、第三方损坏、自然与地质灾害和制造与施工缺陷等。这些失效因素作为风险的存在,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就会演变为隐患,不及时治理就会增加管道发生失效(泄漏)的可能性,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提出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智能化,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高后果区的存在是一种风险,应通过评价确定其是否可以接受,并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对管道存在的隐患应开展定期排查,发现风险管控的薄弱环节,并限期治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9条规定:“在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注意的是,法律的这项规定针对的是历史原因形成的隐患,在实际工作中不应随意扩大其范围和对象。


作者简介:张华兵,现任河北大学智慧油气管道研究所所长,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特约研究员,长期从事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研究与应用。联系方式:modify7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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