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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59):关于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讨论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5年第4期 作者:张星焕 陈玉亮 杨建 张耀东 王有发 高涛 刘珊珊 杨伟英 时间:2025-11-17 阅读:

《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要求新建管道选线在通过受限区域时应制定防护方案并履行行政许可手续,这一规定被国务院列入行政许可清单。同时第十三条还要求新建管道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公路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保护距离”。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与保护距离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出台,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了准确理解把握贯彻第十三条规定,我们邀请了政府部门、管道设计、建设、运营单位以及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同仁进行对话,深入交流经验体会,并提出意见建议。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邮箱:guandaobaohu@163.com。



张星焕(湖南省能源局油气处三级调研员):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管道企业应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新建管道选线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应保持一定的“保护距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管道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等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由于受地理条件限制、城市化快速发展及国家技术规范缺失等因素影响,该条款的执行面临诸多挑战。现结合湖南地方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与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相配套的国家技术规范存在缺失,虽然法律要求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但这一技术规范迟迟没有出台,使得该法律条款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现行国家标准如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未明确规定具体距离,而GB 50253―201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关于“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的条款,往往被误读为保护距离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款引用的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关于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的禁止行为规定,是管道核心保护区域,并不能作为设定保护距离的依据。这种误解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将5米视为法定保护距离,在管道周边近距离修建人口密集场所,从而埋下安全隐患。例如,2017年湘潭市“永达九华府”房产项目按照《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型高层建筑与长郴输油管道最近距离仅5.2米,建成后形成Ⅲ级高后果区,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风险。此案例凸显了法律条款与工程设计规范之间的严重脱节。

近年来,湖南省先后协调处理了一批不能满足保护距离要求的管道建设项目,如2018年新粤浙天然气管道在岳阳临湘段因地理条件限制,与既有岳临管道并行间距不足。管道企业依据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制定防护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经岳阳市主管部门批复后建设。此案例体现了在无法满足法定距离时,通过专家论证与审批程序实现风险控制的可行性。

再如上面提到的湘潭“永达九华府”项目,针对该项目与管道保护距离不足的问题,湖南省能源局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认定该项目存在不可接受风险。根据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价报告,最终通过调整项目布局(如取消幼儿园、高层建筑退让50米等)实现了风险可控。上述事例表明,制定保护距离标准不仅是落实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需要,也是落实第三十一条的需要。

为应对规范缺失问题,湖南省积极探索地方性解决方案。例如,长沙县于2021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油气输送管道与周边建设项目安全间距研究报告》,提出了基于管道设计压力的分级安全距离参考意见。如设计压力10 MPa时,一类防护目标(如居民区)安全控制距离大于200米;设计压力6.3 MPa时,一类目标距离大于100米;设计压力4 MPa时,一类目标距离大于30米。该参考标准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为建设项目准入提供了技术依据。同时,长沙县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估—评审—批复”的闭环管理机制。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提出的保护距离概念非常重要,它不同于安全距离和距离,符合我国国情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相关标准的研究,明确不同类型管道、不同防护目标的保护距离控制要求,避免对法律执行的随意性。在标准缺失阶段,可鼓励采用定量风险分析(如个人风险与社会风险计算)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实现科学决策。 能源、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将管道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准入环节,从源头控制风险。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制定管道保护实施细则,通过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形成灵活且安全的管控模式。 

作者简介:张星焕,多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管道保护工作,多次受邀在省内外省、市级管道保护培训授课。


陈玉亮(国家管网集团浙江天然气管网公司管道管理部副经理):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管道选线在经过特殊环境时,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无法进行避让或不能满足“保护距离”要求时,需要制定防护方案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为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要准确把握需要制定防护方案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地理天堑穿越型。管道无法绕避必须穿越的活动断裂带、大型峡谷、不稳定滑坡体等不良地质区域。例如,管道必须穿越一段活动滑坡带时,需制定包含抗滑桩、锚固及实时监测的系统方案。

密集设施交汇型。在城镇区、工业走廊等空间受限区域,管道与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市政管网等设施无法保持保护距离。例如,管道需近距离下穿高速公路并与燃气管道并行时,必须提出包含特殊穿越技术和保护结构的专项方案。

环境敏感区通过型。管道无法绕行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时,为弥补近距离通过的风险,需采取双层管壁、事故导排等超越常规的强化措施。

判断标准应严格遵循“避让优先”原则。首先必须在规划选线阶段穷尽一切可能进行避让。只有当基于详实的地质勘察、测绘数据及工程论证,证明避让在技术上不可行时,方可启动防护方案编制。

要建立保护距离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实现路径。目前国家标准的缺失是影响法律执行的关键短板。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高层推动与顶层设计。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能源、交通、自然资源等部委,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设定明确时间表,加快国家标准制定。

整合利用现行相关标准。在国标出台前,可明确推荐一套现行公认的行业标准或吸收地方实践精华(如浙江省DB33/T 1242―2021《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间距标准》)作为过渡参考。国家标准应建立基于管道参数、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的风险分级体系,差异化设定最小保护距离,并明确可通过防护方案补偿的边界。

明确标准的法律地位。标准发布后,应及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明确其作为行政许可、监督执法法定依据的地位。

要做到防护方案与专项评价有效衔接。防护方案与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等是“总体评估”与“精准施策”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定位不同。专项评价侧重于项目整体的风险识别与可行性论证,提出原则性措施。防护方案则是针对特定高风险区段(因距离不足),制定具体化、工程化的解决方案。例如,环评提出保护水源原则,防护方案则明确某河流穿越点的具体工法、管材和截断阀设置。

时序与逻辑衔接。理想流程是专项评价在先,识别出高风险“瓶颈段”;防护方案编制在后,进行深化设计与安全论证。防护方案的结论(即工程措施能将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应作为支撑专项评价结论的关键依据。

建立联动机制。项目前期初步识别需要编制防护方案的区段,评价报告可明确指出:“XX区段因间距不足,其安全性取决于后续专项防护方案的审批结论”,实现审批闭环。

落实第十三条规定还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提升审批层级与专业性。鉴于防护方案技术复杂、风险高,而区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专业力量可能有限,建议重大、复杂方案由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建立省级/国家级专家库支撑评审,确保决策科学性。

强化涉及既有设施的协同审批。当管道经过已有铁路、公路、管线等设施时,防护方案除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外,须征得该设施产权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对保护措施的书面同意,形成共认的安全责任界面。

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批准的防护方案不仅是施工许可文件,更应成为运营期监控监测、定期检验、维护维修和应急演练的法定指导文件。任何后续变更都必须重新论证和报批。

明确第三方活动责任界面。管道企业将防护方案适用区段的特殊风险与保护要求清晰告知可能进入的第三方施工单位,主管部门需加强协同监管,防止施工作业对管道造成损坏。

总之,落实第十三条规定的关键在于以科学严谨的程序平衡“避让”与“防护”。当“避让”底线无法坚守时,“防护”方案必须坚实可靠,且审批、建设、运营的全链条监管必须无缝衔接。 

作者简介:陈玉亮,1986年生,硕士研究生,主要负责管道保护、管道完整性、腐蚀防护等管理工作。


杨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线路及穿跨越所经理):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管道建设选线要求。围绕管道选线与其他工程及设施相互关系,结合管道工程建设实践,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对“保护距离”的理解。根据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对于保护距离,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设定保护距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与管道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这一点毋庸置疑。当管道建设选线遇到环境和人口密集区域时应避则避,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高后果区等。

管道运输作为线性工程,往往绵延数千里,由于受到地理条件限制,而无法保证选线都能达到保护距离的要求。例如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规定天然气输送管道与特大型、大中型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米,与小型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米。如在水系发达的江苏省,桥梁随处可见,管道在这样的环境里难以完全满足保护距离要求,虽然个别重点项目通过履行安全风险评估、管道企业提出防护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政府主管管道部门批准等程序,解决了相互关系的矛盾问题,但存在审批历时长、获批难度大的风险。同时,当管道建成后,相邻公路未来的建设也面临同样问题。

对于因保护距离引起的相互关系矛盾问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紧密合作,研究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如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联合出台的《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较好的解决了油气管道与铁路的相互关系问题。

二是建立“多规合一”的协同机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管道企业征求地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环境、文物、航道、地震等部门意见,旨在将管道走向和防护要求纳入地方的“一张蓝图”,预留出合理的管道廊道,实现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廊道化布局。现实中,管道建设中或建成后,与公路、铁路、电力线路等相互关系冲突案例不少,如管道刚建成投产,后建公路、铁路局部线路与之重合,形成新的安全隐患,双方不得不被迫采用更高投资的桥梁或迁改管道等方案,保护成本极高。

三是需要科学界定保护距离。工程实践中保护距离的界定非常复杂,绝非一个固定数字可以概括,可能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或代价巨大。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提出以强度保安全,将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作为设计原则,严格控制管道及其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管材冶金、制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检验、运行、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即管道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性管理。用控制管道的强度和结构安全来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从而为管道周围公众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安全保证。近年,逐步在输气管道中引入基于可靠性的设计理念,管道选线在考虑几何距离的同时,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降低风险。

作者简介:杨建,1982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油气管道线路工程设计工作。



张耀东(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教师):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了管道选线的基本要求,一是防灾避让,二是管道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保护距离”。从本法的立法宗旨来说,本条所称保护距离是指管道路由选择时,在保证本质安全的前提下管道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的能够防止管道事故造成对方重大伤害的合理间隔距离。确定保护距离的依据是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但目前还未见相关法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保护距离应包含公共安全距离。《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这一规定仅考虑了保护管道安全和维修巡检的需要,而没有考虑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时,如何通过设定合理的距离以减少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因此该规范关于5米的距离规定不能等同于保护距离,它只能是保障管道本体安全的距离。

保护距离标准的制定,不但是贯彻落实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的需要,同样也是贯彻落实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必要条件。该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修建人口密集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管道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该条还指出“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和第十三条的情况一样,由于直到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标准,也同样影响到该条款的实施。而且两个条款都为了一个目的,即:要保证管道失效后的影响后果受控,避免极端事故状态下出现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将保护距离标准扩大到第三十一条的运用,可以起到双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管道与公路、铁路和电力线路等相遇时,相关规章和标准也从其自身安全的角度提出了与油气管道的防护间距。需要管道企业协调大量与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方面的关系,取得对方的签字获准。因此,管道企业选线过程中保护距离通常是协商出来的“合理距离”。

保护距离需要从规划层面来解决。管道选线本身就属于管道规划的范畴,而管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不协调是保护距离难以实现的根源。管道保护法规划与建设篇的立法本意也是希望从源头上保障管道安全。2025年全国油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道保护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加强油气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衔接。

目前管道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主要渠道是将管道选线方案纳入城乡规划,属于地方规划部门的“被动”规划。今年实施的能源法规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预留制度,将有利于保护距离的实现。

管道用地通过预留会形成“油气管廊”,规划时带有明确的用途管控边界,同时还可以对管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进行规划控制。将管道影响范围分成控制区、限制区和影响区3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规划要求。这种分区控制规划指引实质上是从规划层面来控制和限制管道周边土地的利用行为,减少管道高后果区的产生。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所划定的禁止和限制行为属于行政管制,并不排除管道周边的土地权利人利用土地的行为,只是利用程度限制,管道还是有被占压的可能。但保护距离一旦纳入规划,就只有非建设用地、公园、防护区和生态开敞区等用地类型,基本无建设用地类型。

作者简介:张耀东,博士在读,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曾就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参与西部管道工程、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工程,主要从事油气管道安全和土地利用方面的各类研究工作。


王有发(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西北项目管理中心现场组负责人):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新建管道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带和容易发生洪灾和地质灾害的区域的规定,在油气长输管道设计规范中已经有相关要求。以西气东输四线等建设为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我们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地质灾害安全评价,准确识别管道沿线的地震断裂带和环境敏感点,并制定具体可行的防护方案,经反复论证后严格贯彻执行。

甘肃河西走廊是地震活动比较频发的区域,西四线不可避免要经过活动断层带。为了确保管道安全运营,必须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分析研究管道所在场区地震断裂带的地震活动时空分布特征、断层的断裂活动性及运动特征,当条件受限管道路由无法避开地震断裂带时,会在评价报告中提出采取抗震措施、抗断错设防的建议;设计单位会对评价报告中的相关防护建议进行响应,必要时进行单出图或者专项设计,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比如增加管道壁厚、采用大应变钢、宽浅管沟、中粗砂换填等措施。

在进行地质灾害专项评价时,对管道沿线地质灾害风险点进行调查评估,及时识别出管道沿线的岩溶、泥石流、滑坡、崩塌、不稳定斜坡等不良地质条件。当条件受限管道路由无法避让时,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地灾评价报告中的防护建议和地质勘察报告成果给出设计方案。受泥石流影响地区管道要埋设在其下部稳定层中,遇到溶洞时进行注浆回填,崩塌、滑坡或不稳定斜坡区域,可以在采取抗滑桩、挂防护网、喷锚支护等地灾治理措施后开挖敷设或者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从深层岩石通过。在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陕、甘、宁段,我们一共针对55处地灾治理点进行了单出图设计。

针对上述地震断裂带及不良地质区的管道,我们采取技防措施对土体位移、管道位移、管道应力应变进行实时监控。基于干涉合成孔径雷达技术的土体滑坡预警模型和基于北斗定位技术的管道本体位移监测两项新技术成果在刚投产的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陕西段工程秦岭山区管道地质灾害预警监测中得到了成功运用。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还规定新建管道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应保持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保护距离。由于目前缺少相关标准,当管道选线与建构筑物间距不足时,我们会通过外协赔补偿方式与产权人协商进行拆除;与铁路并行或交越时,会根据设计规范采取加强级钢管提高安全系数,设置地面警示标识,设置管道排流设施消除杂散电流干扰;管道穿越港口、航道时还会组织专题论证或者专项安全评价;架空电缆采用协商赔补偿迁改的方式或者在管道上增加排流设施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埋地电缆、光缆在施工期间采取敷设钢板或打钢板桩隔离等方式避免管道施工对缆线造成损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保护距离标准,行政许可事项与目前已开展的专项评价结合进行,尽量简化审批程序。防护方案应经科学论证,既要防止敷衍了事,也要防止因过度防护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情形。如西气东输四线(吐鲁番—中卫)穿越铁路37次、高速公路和二级以上公路57次,数次以非开挖方式穿越河流和不可移动文物,由于缺乏具体标准,有的产权单位要求采取的防护措施安全系数或安全冗余过高,导致投资成本大幅增加。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安全评价论证或者专项安全评价批复时,有时也会提出一些超出规范标准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与相关各方做好沟通协调,在确保管道和对方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实现管道建设与地方发展双赢。

作者简介:王有发,1987年生,工程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英语专业双学士学位。主要从事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工作。联系方式:332381541@qq.com。


高涛(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新建管道选线因受地理条件限制,对风险地段需要避开或采取“保护距离”措施的情形比较普遍。例如我公司某新建项目全长220余公里管段内分布有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区、大中型河流、军事管理区、各类保护区、采矿区及等级公路、铁路、高压电力走廊等特定场所共计146处,其中难以绕避或需要保持保护距离的场所多达84处。按照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避开或达到规定保护距离的,管道企业应制定防护方案。但在目前缺乏防护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制定出兼顾各方且合理可行的防护方案着实是一件考验建设者们智慧的事情,也使得主管部门在审批决策时感到无据可依。为此企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付出了巨额资金,效果却并不尽人意。

那么如何制定保护距离标准和相关防护方案?我认为应遵循“安全第一、合规合法、兼顾利益”的原则开展工作,从“企业实践”到“地方试点”,再到“国家强制”的渐进路径,确保管道保护法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双重目标”完整实现。具体而言,在技术层面,要制定“受限区域”分类清单,引入量化风险评估,确保标准和方案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同时,应建立“风险分级—防护措施”矩阵,将风险与防护措施对应起来,在满足防护需求的基础上,避免过度资源浪费,力争做到风险与措施“可知、可防、可控”。在执行层面,要鼓励龙头企业结合实际制定高水平企业标准,为行业树立标杆,在经历一段时期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完善后推动地方性标准的建立及试点,并为后续国家标准制定积累经验。在协同层面,应建立标准制定多部门协同机制,汇聚政府主管部门、管道企业、科研院所、设计和评价机构等专业力量,共同参与标准讨论和编制,达成跨部门共识并积极向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体征询意见,确保标准的权威性与广泛适用性。

有了统一可执行的标准,防护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就有了依据。具体到政府审批环节,我认为可以借鉴相关专项批复的流程,从而切实推进第十三条的落地。例如:在前述项目地震专项调查过程中,新建管道不可避免与沿线6条地震断裂带产生垂直交叉。在绕行、跨越等方式不可行的条件下,我们会同地震评估单位、设计单位对该区段进行了专项风险因素分析、事故影响分析、应急措施制定,采用大应变钢管、增加管道壁厚、埋设应力应变光缆等措施提升管道本质安全及检测手段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同时邀请地震、安全评价等方面专家提前介入指导,形成了地震断裂带专项防护方案。经报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等流程,顺利取得相关批复。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防护方案的审批可以借鉴专项报告审批流程,但仍应注意两者的区别。专项报告如同“诊断书”,负责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通过系统分析识别特殊地段及管道风险因素,论证其合规性与总体风险,输出定性结论。防护方案则是“处方”,针对特殊地段防护方案,回答“怎么做”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工程与管理措施。二者呈现递进关系,专项评估是前提和依据,防护方案是深化和落实,防护方案中每项工程措施,都应以专项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为支撑。

此外,为了缩短审批周期,落实政府“放管服”的改革思路,可将防护方案作为安全预评价专项的一个专章或附件来落地,其与安全预评价专项评估的核心任务高度契合。通过“同步编制、一并报审”的模式,既可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周期,又能确保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时投入使用,真正实现从风险识别到防控措施落实无缝衔接。

作者简介:高涛,1981年生,高级工程师,先后毕业于西安石油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油气储运专业,主要从事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工作。联系方式:329151329@qq.com。


刘珊珊(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为贯彻落实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管道建设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规定,为保障新建管道在无法避开上述区域的情形下,能够有效满足管道保护要求,从而保证管道建设顺利进行,应科学制定防护方案,通过精准设计与行政许可的高效协同,实现这一目标。

应突破标准模板,转向基于特定风险的定制化系统解决方案。

从管道本体看,应采取“一管一策”。对于原油管道,采用“3PE防腐+阴极保护”组合,在偏远山区,优选牺牲阳极法实现免维护保护,在土壤环境多变的河谷区则采用可调制的强制电流法,形成动态防护闭环。对于天然气管道,采用加厚管壁设计,以抵御山地落石与地质应力。在地质活动活跃区,部署柔性接口管段,通过其挠性设计吸收地壳形变,防止管体脆性断裂。

从外部防护看,在人口或交通密集区,依据风险评估模型科学布设防护墩。对关键管段,加装内部填充缓冲材料的钢制套管,以物理隔离方式抵御外部冲击与施工干扰。护坡植被选择需遵循“固土且无害”原则(如陕北地区选用浅根系的沙棘)。同时,严格执行“检测—评估—整改—复查”的完整性管理闭环,确保防护体系持续有效。

从监测预警看,构建智慧感知与响应网络,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升级。沿管线布设振动光纤,通过算法精准识别威胁性施工;运用无人机与红外热成像技术,定期巡查人工难至区域,及时发现隐患。将AI视频监控、SCADA系统与智慧平台打通,实现异常工况与现场画面的联动报警,指导精准应急处置。

实现行政许可的流程优化,达到“最小合规成本、最高审批效率”。

在选线初期,组建多专业团队,利用遥感地质资料与实地踏勘,主动识别并标注“高风险区段”,为路由论证提供坚实基础。对无法避让的区段,提前进行专项勘察,并形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用扎实的数据证明“避让不可行”,并展示“如何才安全”。

管道企业要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详细汇报说明地形限制的具体情况、防护方案的核心设计思路及安全保障措施,了解掌握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的重点关注方向,如生态保护要求、安全冗余标准等,及时调整方案细节,避免因方向偏差导致返工,实现“精准报批”。针对技术复杂度较高的防护方案,聘请行业内权威专家或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内部咨询与预评审。专家团队从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帮助完善方案细节。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方案附件提交,能增强方案的可信度,大幅提升在正式评审中的通过率,同时弥补企业内部技术短板。归档过往成功获批的复杂地形管道防护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评审会议纪要,按地形类型、输送介质分类整理,形成标准化案例模板。后续新项目启动时,可快速检索同类案例,参考成熟的设计思路与审批沟通技巧,避免重复“踩坑”,持续提升整体许可办理效率。

通过本体安全的精准强化、外部屏障的系统构建及智能监测的全面覆盖,构筑超越距离约束的本质安全体系,结合前期风险预判、审批策略沟通与经验高效复用,打通行政许可的快速通道,保障项目安全、高效推进。

作者简介:刘珊珊,1986年生,经济师,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杨伟英(云南大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目前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从而给第十三条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从现行的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与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看,两部国家标准均以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关于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为依据,要求埋地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这个依据是否合理有待讨论,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一距离要求只是从保证管道免受外部侵害的目的出发,并不是保护距离的概念。该标准无法作为政府部门按照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保护距离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便政府部门和管道企业以及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准确贯彻法律规定,从而当新建管道选线不能满足保护距离要求时,能够科学制定防护方案,保障管道周边的公共安全。

保护距离是管道保护法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概念,着重考虑一旦管道发生失效,要在时间和空间上留一定缓冲,以保证管道失效后影响后果受控,避免极端事故状态下出现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但它又不是安全距离的概念,更不是距离的概念。

现阶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均未明确管道与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之间的保护距离,仅GB 50253规定:“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针对与各类场所的保护距离设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铁路:GB 50253规定埋地输油管道与铁路中心线并行距离不应小于25米,GB/T 34346―2017《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规定地上管道与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50米,输油管道保护距离可参照该距离;GB 50251和GB/T 34346规定输气管道与铁路用地边界距离3米,显然距离偏小,应重新确定输气管道与铁路的保护距离。

公路:GB/T 34346规定输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并行时,与公路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与三级及以下公路用地边界不应小于5米,可参考;GB 50251和GB 50253规定输气、输油管道与公路用地边界不(宜)应小于3米,显然距离偏小,应重新确定油气管道与公路的保护距离。

航道:根据通航船体规模,设定跨越管道的最小净空保护距离。穿越管道则按GB 50423―201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的埋深要求确定保护距离。

港口:依据港口功能(如危险化学品集散港、客运港等),从油气管道泄漏事故的安全影响范围与风险等级出发,设定与港口的保护距离。

市政设施:供水、供电等地面设施可参照建(构)筑物保护距离执行;地下管廊及管道除满足GB 50251和GB 50253的间距要求外,需重点防范泄漏油气汇入其他管道形成密闭空间的燃爆风险,制定强制性规定;公共娱乐设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定量风险评价设定保护距离。

军事设施:参考GB 50253规定,基于事故后果模拟与定量风险分析结果,从相互影响角度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保护距离。

电缆、光缆:GB/T 34346规定输油管道与电缆、光缆交叉或并行间距不应小于0.3米,输气管道与电缆、光缆交叉或并行间距不应小于0.5米,保护距离设定可参考该距离。

另外,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既有管道两侧修建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的,其与管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由于缺少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保护距离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该条款的贯彻落实。

作者简介:杨伟英,1978年生,高级工程师,2003年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长期从事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是油气储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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