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道保护两项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5年第1期 作者: 时间:2025-6-6 阅读:
河北省某读者问:
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要建立管道保护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请问该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和要求?
《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答: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按照本条规定,在不能避开特殊地理区域或不能满足保护距离要求时,管道企业应制定防护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提请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是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按照本条规定,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要求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组织安全评审,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执行第一项行政许可的关键点,一是要明确管道企业的申报义务,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建立保护距离的标准,使行政许可有据可依。执行第二项行政许可的关键点,一是要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义务;二是根据风险大小对申请的施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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