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道的分类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5年第2期 作者:张华兵 时间:2025-9-13 阅读:
油气管道可按照输送介质、上中下游、材质、监管部门和敷设位置等多种形式进行分类。其按照输送介质可分为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纯氢/掺氢管道、二氧化碳管道等;按照管道位于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可分为集输管道、长输管道和燃气管道;按照管道的材质可分为钢质管道、聚乙烯管道、橡胶管道、复合钢骨架管道等;按照管道敷设的环境可分为陆上管道和海底管道;按照油气管道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建设期管道、运营期管道、停止运行管道和封存、报废管道等。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践过程中,上述分类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引起了各方面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油气管道按照上中下游分类后,各类管道的监管部门不同,所以该分类非常重要且必须严谨,但目前该分类的具体方法还存在争议。在GB/T 34275―2024《压力管道规范 长输管道》中,对上中下游管道系统进行了绘图说明,如图 1所示。但该图没有解决备受争议的SP到PS、PS到CUS之间管道的类型问题。GB 50369―201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7031―2016《油气储运术语》等标准虽然给出了长输管道的定义,但也不能明确的解决该问题。
图 1 上中下游管道系统中长输管道范围
TSG D700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中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按照其核心理念,具体分类方式为:按照GB 50350《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 50349《气田集输设计规范》设计的管道为集输管道;按照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管道为长输管道;按照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的管道为燃气管道。
此外,根据油气管道的生命周期分类时,因建设期管道和运营期管道的责任主体不一样,也产生了较大争议,这两类管道的分界点在于是否竣工验收。一般管道在建成投产后进入一段周期的试运行阶段,且试运行后很长一段时间才竣工验收,此时管道运营管理者已经接手管道的运行管理,则为实际责任主体。如果管道运营管理者与管道建设方不是一个单位,将会导致实际的责任主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从而导致试运行期间内的管理混乱。因此,建议尽量缩短试运行过渡阶段,或进一步约定责任和移交必要的数据资料;今后在管道保护法修订时或其他管道相关的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管道分类标准,方便管道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责划分和开展具体工作。
作者简介:张华兵,现任河北大学智慧油气管道研究所所长,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特约研究员,长期从事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联系方式:modify7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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