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阀室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后果区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6年第1期 作者: 时间:2026-1-22 阅读:
山东省某市能源局一读者来信询问:
某天然气长输管道在开展高后果区识别时,发现200米范围内有其他新建天然气长输管道阀室一座,请问该阀室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并识别为高后果区?
答:
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和GB 46767―2025《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管理》都将易燃易爆场所列为高后果区。但并没有对“易燃易爆场所”给出明确定义,同时也没有明确将管道阀室列入高后果区。
那么,什么是“易燃易爆场所”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从中可以看出,“易燃易爆场所”的完整定义应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对照这一定义,管道阀室输送的介质虽然是易燃易爆物品,但并不属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因此不应定义为“易燃易爆场所”,也不应识别为高后果区。以上意见供参考。
(《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综合相关法律、标准规定和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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