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4期: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道保护的切入点在哪里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6年第4期 作者:《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 时间:2026-7-16 阅读:
《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
GB 46767―2025《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管理》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同志反映,对该不该抓以及如何抓这项工作存在一些困惑,建议《管道安全保护》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和管道保护之间的关系。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这里“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无疑包括了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山东、贵州等省已明确将高后果区管理写入地方管道保护条例。其次,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属于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管道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地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协调处理。再次,高风险区域更依赖全方位管道保护筑牢安全底线。不受保护的管道是脆弱的,越是像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这样风险大的地方越需要统筹管理、技术、法律等多维手段,精准防范化解管道安全风险。总之,管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是管道保护工作题中应有之义,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做好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的管道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重点抓好规划衔接、保护距离、第三方施工管控等工作。一是管道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理顺管道建设与城乡发展的关系,避免因规划不充分导致路由冲突、空间不足等矛盾隐患。二是新建管道通过区域确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相关管道保护要求的,在管道企业提出防护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基础上,属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批准建设的决定。三是各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应构建管道保护信息平台或接入政府政务平台,将数字化手段优先赋能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防护,牢牢守住高风险区域安全底线。
四川省能源局在省安委会框架下牵头成立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把工作重心放在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落实每月一次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推动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由“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协同推进解决管道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突出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如应急管理部门把好管道建设安全审查关、市场监督部门把好本体质量关、自然资源部门把好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关、生态环境部门把好环境影响评价关,公路、铁路、电网和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处理好与管道相交相遇关系等等,多方联动织密安全保护网。
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理贯穿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报废处置及应急响应全生命周期,涉及安全与保护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亟须明确牵头部门,总体统筹各项工作、协调跨部门事项、督导任务落地见效。实践充分表明,管道安全绝非单一安全管理部门的分内之事,管道保护也不能依靠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单打独斗。即便岗位职责、权责边界划分明晰,也离不开统一的思想引领、坚实的组织保障、攻坚克难的担当魄力,以及各单位协同联动、密切配合,方能高质高效达成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综合治理管控目标。
上篇:
下篇: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