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燕郊“3·13”燃气管道爆燃事故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6年第5期 作者: 时间:2026-9-20 阅读:
有读者来信咨询,建设施工中,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履职尽责不到位有哪些后果?
主持人回答:
燃气设施第三方损坏事故主要来自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建设工程涉及单位众多,其中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是重要的一方。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结合近年来多起燃气设施第三方损坏事故分析,监理失职集中于管道风险识别不足、专项方案审查不严、分包和人员资格管控失控、关键工序旁站缺失、隐患处置不闭环以及监理记录失真等方面。

例如,2024年3月13日,北京轨道交通平谷线(河北段)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间盾构施工造成地埋天然气管道破损泄漏,天然气扩散至周边小张各庄综合服务楼C栋内并发生爆燃,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经调查,监理单位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全过程施工监理职责落实不力。一是未按燃气管道交底会要求,现场确认施工单位核查发现的涉事燃气管道。未认真研究施工设计图,未发现图中新增燃气管道,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进行签认。二是对施工单位发现涉事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未探明燃气管道埋深且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下,即在燃气管道附近实施盾构作业的行为失察。三是事故发生时监理人员脱岗,未能对盾构掘进、同步注浆施工进行旁站监理。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曹某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项目一工区驻地监理负责人祁某某、公司副总经理翟某某、总经理曹某某4人分别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这起事故警示我们,预防燃气设施第三方损坏事故,监理单位要做到责任前置,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地探查燃气设施,明确位置、走向、埋深等关键信息,信息不明的不允许施工;涉及燃气设施的作业,必须对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措施不落实的不允许施工;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关键工序作业,指定合格监理人员旁站;发现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制止施工作业,落实管控措施,做到整改闭环。监理人员应按照法规标准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落实监理责任。

本期栏目主持人:彭知军,1981年生,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燃气运行和安全相关工作。联系方式:13590246579,pengmic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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