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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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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输油气管道占压成因及对策

来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作者:陈芳 时间:2018-4-13 阅读:

输油气管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命线,输送量大,安全要求高。管道所输送石油、 天然气、 液化气、航空煤油、 乙烯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据不完全统计, 北京市辖区共有26条地下输油气管线, 总长度1204公里, 14种介质。 分属中石化、 中石油、 中航油、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 东方石化、 华北油田采油四厂、 中石油秦京管道公司等10家权属单位。 途经北京市房山区、 大兴区、 丰台区、 通州区、 顺义区、 昌平区、 朝阳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宣武区10个行政区。 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的管道最长, 共329公里。 房山区境内管道最多, 有7家权属单位的管道途径房山区, 管道长度423.5公里, 占北京市区域内输油气管道总长度的三分之一多。

存在的问题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规定,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取土、 挖塘、 修渠、 修建养殖水场, 排放腐蚀性物质, 堆放大宗物资, 采石、 盖房、 建温室、 垒家畜棚圈、 修建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据统计, 北京市辖区输油气管道遗留的占压隐患都是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盖房、 种植深根植物等。 而目前时常在输油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发生修路、 盖房等行为, 虽经干预协调大多得到了纠正, 但对输油气管道运行安全仍然有潜在隐患,也是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

原因分析

(一)管道通过影响部分群众权益。 管道权属单位在敷设管道时对安全距离范围内土地未进行永久征用, 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农民, 农民有利用自己的土地获取收益的权利。 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限制和影响了管道上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与《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六十条产生矛盾, 而国家又没有就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制定合理补偿办法, 以致出现协调解决占压问题难度很大。

(二)占压隐患拆除补偿不到位。 对发生在集体所有土地输油气管道上的占压隐患, 相关区县政府认为应由管道权属单位承担拆除占压物的费用和经济补偿; 而管道权属单位认为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已不允许对输油气管道建设进行永久征地, 也没有对农民损失进行补偿的相关政策依据, 所以也不应承担拆除占压物的费用和经济补偿。

(三)政府监管手段尚待加强。 几年前,北京市将地下输油气管道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管理,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承担综合协调管理职责。但是输油气管道权属单位是央属企业, 又涉及农民土地问题, 协调难度很大。 区县政府虽然非常重视解决输油气占压隐患并且明确具体部门协调, 但由于受编制限制, 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及执法手段, 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四)管道巡护制度尚不完善。 缺少统一的输油气管道巡查养护地方标准。 输油气管道权属单位各自为政, 执行力度不一。 有的对保护管道宣传不重视, 使周边居民不了解输油气管道的危险性; 有的对管道上方的占压隐患底数不清楚, 发现新的占压没有及时制止, 也没有向当地政府汇报, 致使占压由新问题变成老问题, 解决起来相当困难。

(五)亟需建立地企协调机制。 有的输油气管道权属单位发现新的占压问题报告当地政府后, 就觉得没有自己的责任了。 与当地政府没有建立有效合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致使在一些涉及双方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上缺乏统一认识, 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与建议

(一)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工作。 进一步核查输油气管道占压隐患, 落实到具体占压点位(区县、 乡镇、 村街及占压物权人) , 加强区域监管; 建立年度定期统计制度, 对管道基础数据定期更新, 绘制管线位置图, 逐步丰富数据内容, 实现与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衔接。

(二)落实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输油气管道巡查月报制度, 各权属单位每月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送市、 区市政管委, 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逐步完善日常管理、 应急抢修、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保障等行业管理制度, 促进权属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三)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会同国土等部门研究解决管道建设、 运行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相协调的问题; 通过试点, 研究建立输油气管道权属单位支付影响土地使用补偿费的长效机制; 建立地企合作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的责任。

(四)统筹规划,地企协调发展。 加强与国土、 规划、 建设部门联系, 促成相关单位在管道规划时, 尽量随路、 随原有管线规划建设。 规划时就应统筹考虑管道建设运行和城乡发展相协调的问题, 避免产生新的占压隐患和矛盾。

(五)整章建制,实现依法保护。 制定与管道保护法相适应的地方规章和标准。 整合管道权属单位巡查、 养护、 维修方面的制度, 形成地方标准,促进工作标准化、 规范化。 先有地下管道后有占压物的, 由地方政府组织拆除; 先有地上建筑(构) 物后有地下管道的, 由管道权属单位负责改移管道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分别由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安排消隐资金。

《管道保护》2013 第 1 期(总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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