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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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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7·8”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警示录

来源: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市安监局 作者:朱进 罗旭 胡冬忠 时间:2018-4-24 阅读:

2010年7月8日,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首金·美利山二期工程护坡治理打钻施工时,钻穿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气矿卧渝线输气管道, 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 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 管道停输近30小时, 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7月8日, 重庆一三六地矿公司在首金地产公司美利山二期工程护坡治理施工中, 在明知管道具体走向, 且未对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 盲目采用11cm钻头, 进行锚杆水平打钻施工作业。 8时45分, 直接钻破卧渝线管道, 造成天然气泄漏和管道停输事故。 9时30分, 重庆气矿在确认卧渝线管道泄漏后,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调度抢修人员、 车辆、 检测机具及应急设备等, 连夜组织抢修。 接到事故报告后, 重庆市安监局、 经贸委、 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 经企地密切配合, 精心组织, 受损管道于7月9日14时恢复正常供气。

此次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由于企地反应迅速, 抢险处置措施得当, 事故现场控制有效, 未造成人员伤亡, 未发生天然气管道泄漏燃烧、 爆炸等次生事故。 但是事发后, 一三六地矿公司未及时通知重庆气矿、 当地有关部门, 致使10个区县内的工业、 居民、 CNG用气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前期处置

重庆气矿在得知首金 • 美利山庄别墅地块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及到输气管道安全运行后, 立即与首金地产公司进行联系。 2010年2月9日, 重庆气矿会同首金地产公司对该区域天然气管道走向地理位置进行实地勘测, 现场加密设置了管道走向标志, 并就施工区域内的管道保护措施进行了交底。 2010年3月15日, 首金地产现场管理人员在重庆气矿管道保护工的配合下, 现场开挖管线探坑3个, 探明管道埋深0.50-1.00m, 并再次确定了该管道的具体位置及走向。

2010年4月21日, 管道巡查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区域内深开挖作业, 立即联系北部新区安监局、 建设局一行五人到现场对施工单位进行干预。 2010年5月10日, 重庆气矿再次要求首金地产公司和重庆一三六地矿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第313号令) 规定, 严格执行管道安全保护措施方案,立即停止在管道安全保护区域内的违章施工。

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 重庆气矿多次与首金地产公司协调管道保护事宜, 并向该公司多次送达国务院313号令及《安全隐患告知书》 , 指派管道保护人员长期现场巡管。

三、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 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 童小平副市长批示“请安监局牵头认真查处。 ”市安监局按照童小平副市长要求, 成立了由以市安监局牵头, 市总工会、 经济信息委、 公安局、 城乡建委、 规划局、 国土房管局及北部新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首金地产美利山二期工程“7.8”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客观公正调查, 综合分析, 最终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规定, 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未履行保护管道设施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管道设施, 导致天然气管道泄漏的重大责任事故。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三六地矿公司在未对天然气管道采取保护措施, 也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技术交底的情况下, 盲目采用11cm钻头进行护坡锚杆水平打钻时, 直接钻破天然气管道, 造成输气管道泄漏和管道停输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首金地产公司法制观念淡薄, 对管道企业的多次告知和双方形成的管道保护措施方案置若罔闻, 在明确告知天然气管道位置及走向的情况下, 盲目组织施工, 疏于现场管理。

二是一三六地矿公司安全意识淡漠, 未对因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天然气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违规施工, 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是金海城监理公司疏于现场监管, 对施工区域周边地下管网情况不明, 现场监理职责不明确, 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监控不到位, 未及时制止施工中危及管道安全的违章作业。

四、责任追究

(一) 施工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违章指挥、 违规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现场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法认定该公司未认真履行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 未及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的技术交底, 盲目组织施工, 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再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首金地产公司对管道设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负事故的管理责任。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金海城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负事故管理责任。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之规定, 责令首金地产公司依法赔偿重庆气矿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

五、防范措施

(一) 严厉惩处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 杜绝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新、 改、 扩建工程的监管力度, 及时制止管道保护区域内的各种违章违规施工行为, 从源头上消除管道安全隐患, 严厉查处破坏、 损坏管道设施的不法行为, 保障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

(二) 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法》 , 全面履行企业管道安全保护义务。 各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在涉及输气管道的建设施工中, 必须建立完善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 会同管道企业制订完善管道保护施工措施方案、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并严格执行管道保护法规、 安全措施方案, 自觉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三) 加强地企沟通与联系, 及时防范与整治危及管道设施的非法施工作业行为。 管道企业要及时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 改(扩) 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计划报送当地安监、 规划、 建设、 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 加大对管道巡线的力度, 及时制止违章占压、 违规施工行为,不能制止时, 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法》 《管道保护法》 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全社会大力营造依法护管、 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强化各类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观念, 全面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及能力, 增强管道设施保护的自觉性。

(作者单位: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市安监局)

《管道保护》2012年第 2 期(总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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