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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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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与在役管道相遇问题处理方法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姚平 曹文波 黄健 时间:2018-6-29 阅读:

姚平 曹文波 黄健

西南油气田公司输气管理处

西南油气田公司川西北气矿

面对地方政府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给管道保护工作带来的挑战,管道保护工作者如何转变思路,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由被动变主动,保证管道安全运行,是一个重大课题。笔者总结了协调处理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与在役管道交叉相遇问题的体会和做法,即从信息源头入手,抓好前期协调,依法提出要求,加强现场监管,主动规避风险,从而实现施工阶段管道安全受控的目标。

掌握高速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信息

一是从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了解。建设项目多数被列为政府重点工程,成立对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进度与政府政绩挂钩,被纳入政府官员的年终考核。

二是从设计单位和地方规划部门了解。公路设计单位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在进行设计时,需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红线,规划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情况清楚,信息掌握全面。

三是从管道周边单位和居民口中了解。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要到现场进行放线交桩给测 绘单位,由于工程项目线性特性,其设计、测绘人员在现场作业也具备周期长的特性,当地有关单位和群众会对其作业情况有一定了解。

四是从当地媒体相关宣传报道中了解。对于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各种媒体均会有宣传报道,留意这类信息,可分析掌握其中有价值的线索。

高速公路设计单位在前期会对沿线杆管线进行摸排,并将相关费用考虑进工程概预算,然后将杆管线协调打包交给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设计单位在进行管线排查时,可能会有遗漏,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建设方往往以重点项目为由,向地方政府施压,希望可以弱化处理或不处理。地方政府通常也会以服从大局要求管道企业让步,使管道企业陷入被动。

做好与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协调

管道保护要结合高速公路施工建设周期及特点,提前介入,做好预防性协调。如在项目设计阶段就通过沟通协调,将依法保护管道的理念灌输给工程设计人员,将管道保护措施纳入设计方案。

一是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高速公路设计单位是整个协调工作中的关键,抓住了这个环节,也就从主要方面规避了矛盾或解决了矛盾,所有对管道保护的要求,尽可能在设计阶段就让设计单位知晓,设计单位将管道保护概念融入其设计理念,考虑管道保护措施及费用,为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与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管道保护要紧 密依靠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与重点工程办取得联系,了解有关建设信息,核实、通报管道受影响情况,建立定期信息互通机制。

三是与施工方的沟通协调。施工是最有可能直接对管道造成伤害的阶段。当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后,应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明确管道走向并依法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发送管道保护宣传资料。

加强第三方施工全过程的监控

虽然前期协调非常重要,但施工现场直接伤害管道的可能性最大,把好监控协调,是管道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影响管道安全的因素很多,大致有10个方面:1.施工便道压管; 2.安全距离内清理危石放炮施工; 3.渣土堆放在管道5米内、弃土场压管; 4.制梁场、拌和场位于管道5米内; 5.施工工棚位于管道5米内; 6.管道安全距离内桥墩基础放炮施工; 7.高速公路距离放空区不足60米安全间距,占压放空管; 8.高速公路施工占压站外阳极线、阳极地床; 9.高速公路压管; 10.高速公路施工造成的地质不稳定,次生灾害影响管道安全。要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管道保护宣传,同时现场加密管道标志,设置5米安全带。巡线人员定期不定期巡查,管理人员做到对现场心中有数,完全受控。

管道保护措施,需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管道方面专业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并得到双方业主许可。对施工便道等,根据现场情况,大多数可以采取就地涵洞保护措施。高速公路高架交越管道,在桥墩满足5米的前提下,大多数可以采取就地保护。当高速公路标高低于管道,或是现场不满足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07)中的强制性条款,如交叉角度、穿越段存在弯头等,则应对管道进行改管。

存在问题和建议

由于高速公路采用建管分离的模式,建设阶段主要是施工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与输气管理处协调管道迁改或保护事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参与协调处置工作。导致建设期间想方设法寻求管道企业支持,一旦建成后管理部门又引用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不允许管道穿越高速公路的情况发生。建议,一是从标准规范上完善相关配套条款(目前对于高架桥形式与管道交叉在标准规范上仍无具体的条款参照执行),二是管道企业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筹考虑达成框架协议,简化程序,减少协调的难度。◢ 

2014年第6期(总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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