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写上图片的说明文字(前台显示)

18719811719
  • 内页轮换图
  • 内页轮换图
  • 内页轮换图

管道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相遇工程关系研究

在役管道与其他工程相遇关系的管理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么惠全 时间:2018-6-29 阅读:

么惠全

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

2013年11月22日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2014年6月30日大连新大一线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燃烧事故,两起事故均因输油管道发生泄漏,原油流入市政管网系统,在半密闭空间内形成油气混合物后,遇到火源发生爆炸燃烧事故。

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采取措施。外部主要包括预防第三方施工给管道带来的风险、与地方政府建立的高效沟通及应急机制、与相遇工程管理单位建立的互保关系。内部则指管道企业对管道隐患排查与治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管道企业、地方政府、第三方单位均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1 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1.1 建立第三方施工管理流程

除管道企业及其委托的内部建设施工外,其它在管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各种工程施工均可视为第三方施工。应从实际出发建立第三方施工管理流程。

强化信息收集。第三方施工虽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但施工之前都是有迹象并可以提前获知的。因此强化信息收集,通过各种方式、途径获取所需要的第三方风险信息,对于预防事故发生至关重要。管道企业应建立第三方风险信息收集制度,明确各级管道管理人员、巡线员、信息员信息收集的工作界面,做到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无缝隙连接,并确保施工前信息收集率达到90%以上。

当管道企业获知第三方施工风险信息时应立即核实,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提供者给予奖励。在施工工程处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时,管道企业提前主动与对方协商,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有条件的企业应对第三方施工风险进行评价,并按照风险分级情况采取相对应的管控措施,不同的施工阶段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实施分类管理。从大连“6.30”事故等事故案例来看,第三方违章施工已成为油气管道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企业应在管道沿线设置快速服务热线,负责接收各类施工信息,并按施工的规模或性质将其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类型。

大型施工。管道企业应要求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管道保护方案,并协助施工单位依法向地方政府报送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进行审批。中型施工。管道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管道保护方案,积极协助其依法报送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进行审批。小型施工。管道企业可主动向对方提供成熟的管道保护方案及时处置,协助对方快速通过管道。

对于数量众多且风险可控的中小型第三方施工,管道企业可与地方政府沟通协商,取得其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授权,在满足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施工方案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特殊情况下,第三方施工单位(个人)作业中保护管道确有困难的,管道企业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所有已经批准的第三方施工,管道企业均应全过程监督。

严控施工现场。将第三方施工管理现场划分为严控区、实控区及预控区三类。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严控区,严禁机械开挖。除按照第三方施工管理“六步法”要求外,还应组织监护人员24小时进行现场监控,杜绝发生野蛮施工、违章施工。

在施工挖掘作业开始前,管道企业应采用管道检测设备探明管道和光缆走向及准确位置,人工挖掘探坑验证。在严控区范围内设置警戒带,标明管道走向和位置,主动帮助工程与管道交叉段优先施工通过。

1.2 整治相遇处管道隐患

持续开展与管道交叉(并行)等易受人为伤害管段的基础信息和安全隐患普查。包括:市政管网、公共设施、等级公路、铁路、油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等的双方工程情况、相互位置、产权归属、运行年限、检修应急预案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将普查情况报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对持续排查发现的高风险隐患,应立即治理。如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请其协调排除或组织排除。在彻底消除隐患前,管道企业需采取临时措施和制定防护方案。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日常维护。完善相遇处管道地面标识,及时修复已损坏或模糊不清的标识,加密高风险区域的警示标识,确保管道标识清晰完好。

将相遇处管道作为重点巡护管段,特殊时期和春秋施工高发季节加密巡护,线路管理人员和站队长定期进行现场巡查。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或红外成像仪等设备定期检测管道周边、相关建筑物、城市地下管线阀井、窖井内的天然气浓度。对发现有天然气浓度的区域,应沿此区域向外扩展探测,查找天然气窜气蔓延的边界,尤其要对敷设有套管的管线井给予特别关注。

对相遇处管道进行漏点检测,若发现漏点,立即进行开挖检查、外防腐层补伤,并对腐蚀原因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原因及时消除隐患。同时,查找对方管道渗(泄)漏情况,若有渗(泄)漏点需采用涂料对其进行整体封堵。

工程措施。对相遇处一定范围内的管道采用复合塑料U形槽板上下扣合密封连接,对两端进行封堵后,将交叉段天然气管道与排水管进行隔离,并从槽板一端引出一根排气管到地面,防止泄漏的油气进入市政管网系统进而引发事故。

内外检测。对相遇处管道进行外检测工作,利用检测设备检测管道外防腐层缺陷,并判断阴极保护的有效性。同时,给出管道外防腐层性能综合评价及修复建议、阴极保护系统整改及交直流干扰排流措施建议等。

对相遇处管道进行内检测工作,掌握管道的内外腐蚀状况、焊缝缺陷、裂纹等信息,按照缺陷的严重程度给出管道修复建议,以此作为管道维护的重要依据。

管道改线。在管道周边环境(包括地下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或管道自身存在重大风险时,采用常规的保护措施风险高、施工难度大,应采取改线的方法对该处管道进行治理或保护。

1.4 建立企地沟通合作机制

管道企业应与管道沿线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定期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管道保护工作的支持,将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地方规划。

同时,管道企业应主动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备管道基本情况、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高后果区信息等资料,并配合地方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联合开展演练活动,实现企地有效联动。管道发生事故,管道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及时有效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5 与其他工程单位的合作

当其他工程管理单位与管道发生相遇关系时,应及时送达安全告知书或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告知对方管道位置关系,法律禁止的行为,约定建立相遇处双方巡护制度,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定期交流维修和改扩建等施工作业计划,彼此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2 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2.1 推进《管道保护法》宣传贯彻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使管道沿线各级政府相关人员、建设施工单位、沿线单位等,广泛准确理解《管道保护法》,认识管道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管道沿线群众保护管道、遵守管道保护法的意识。

2.2 依法审批特定施工相关方案

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申请,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2.3 组织消除重大外部隐患

管道企业在自身排除外部安全隐患有困难时,应当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协调管道外部隐患排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认定为违章占压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章施工等构成管道外部安全隐患的事实,协调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2.4 协调确定合理的管道路由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与其他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设施)相遇且安全距离不足时,管道企业应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报,确定合理的管道路由,并制定防护方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距离不足隐患。当城乡规划与管道相遇或发生冲突时,规划部门主动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沟通,管道企业也应及时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市政部门、城建部门等加强沟通与协商,成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5 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管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管道企业自行组织无法消除对管道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外部施工或行为,应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应依法消除、制止这种行为,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加大管道保护力度。

2.6 依法查处破坏管道行为

公安部门侦查破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加大对破坏管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公安部门应利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必要时采取部际挂牌督办的方式加大管道保护力度。

2.7 强化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

地企通过联合开展管道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方案的可靠性,提高双方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协同作战能力。

3 第三方应履行的义务

3.1 施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施工单位应提前主动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了解掌握管道信息及安全防护要求。在施工作业开始前,依法向管道所在地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管道企业签订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施工作业批准后,施工单位要提前告知管道企业施工的开工时间、重要施工节点,并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实施管道保护措施。

按照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规定,后开工或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方应承担由增加防护设施而增加的费用,缴纳第三方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监护费、管理费等费用,用于新增防护设施、支付施工现场临时监护人员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2 其他工程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清楚掌握其管理工程和在役管道的位置关系、法律禁止的行为,发现隐患时及时通知管道企业,及时告知检测、维护、维修、抢修和改扩建等施工作业计划。特别是管道发生事故时,应积极配合管道企业应急抢修。

(作者:么惠全,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总经理助理) 工作探究

2014年第5期(总第18期)

上篇:

下篇:

关于我们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3026室 邮编:730030 邮箱:guandaobaohu@163.com
Copyrights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管道保护网 陇ICP备1800210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34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34号
  • 95_95px;

    QQ群二维码

  • 95_95px;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87198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