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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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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保护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张耀坦1 王强2 时间:2018-6-29 阅读:

张耀坦1 王强2

1中国石油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 2长庆油田保卫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实施,将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作为基层管道管理者,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人民政府安全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管道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大多数市(县)人民政府明确了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但还有一少部分地区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现象。如当企业上报管道占压、第三方野蛮施工等安全隐患问题,或者进行管道维抢修作业遇到恶意阻工、向有关单位反映时,存在相互推诿现象。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备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有时也会遭遇拒收。建议沿线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辖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将公安、安监、发改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将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城乡发展规划。当前,管道安全问题多数是地方城乡发展规划与管道保护要求的冲突。如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在管道附近投资建厂、开发项目,乡镇进行新农村社区建设等等。如果这些项目在立项和设计时,忽略了对管道的安全影响,没有根据标准规范避让,一旦划定红线,后期协调解决十分困难。为避免以上问题,建议各方共同做好地方规划建设与管道保护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从源头预防和治理。

在路由选择上,管道建设单位要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充分结合地方城乡规划,预留足够安全距离。同时,管道建设的安评、环评、防洪、水土保持等相关评价资料要及时备案到基层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以由企业报备,也可以由上级政府部门抄备到所辖下一级政府部门,从而保证从上到下清楚了解油气管道的具体路由和基本建设情况。地方政府或单位在进行城乡规划和项目建设时,发 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的可研、设计与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和评价建设项目对油气管道的安全影响,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而从根本上确保管道安全。当政府部门负责管道安全保护与监管的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管道档案资料和工作交接,防止管理衔接中断。

三是建立完善管道安全保护地企合作沟通机制。管道保护法规定了政府、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公民的管道保护责任与义务,需要每个人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切实履行。当前,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在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衔接与合作方面,出现各地情况不一的现象。油气管道安全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管道企业要尽到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汇报,不断增进工作感情,争取理解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督查及处置职责,对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外部隐患,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建议各级政府继续完善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各部门和管道企业共同研究落实管道安全保护问题。只有双方不断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联防联建,才能保证油气管道长治久安。

四是尽快修订完善管道安全保护相关法规标准。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等深根植物,禁止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等”。《物权法》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就造成了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管道安全保护不可避免地会与沿线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发生冲突。当发生管道侵占事件时,相关方往往会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抗辩,给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带来阻力,也影响到企地、企群关系。

在油气管道相关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距离有不少 “不宜小于……”的字眼,这样的用词和可商榷性的语气也容易使人产生模糊性的概念与认识,到底安全距离多少合适,能否进行更严谨、确凿的规定。这也使得管道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解释时显得说服力不足。建议对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更完善的修订,出台更加细化和全面的配套行政法规。

五是加强管道保护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分析以往发生的管道光缆挖断事故案例,有的是因为第三方的野蛮施工,有的则源于个别人员的麻痹侥幸和“想当然”思想,在明知管道存在的情况下,仍擅自盲目进行开挖、钻井等机械作业。这也说明社会公众的管道保护意识仍需亟待提高,管道保护法的宣贯力度需要持续加大。管道保护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的抓好、抓出成效。它既需要向管道沿线群众百姓宣传,向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宣传,也需要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增强公众法治理念。管道保护宣传要充分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管道企业要建立全面覆盖的土地承包人信息台帐,加强和基层政府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干部群众对输油管道重要性及事故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突发管道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作者:中国石油管道郑州输油气分公司管道(保卫)科科长)

2014年第5期(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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