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整性管理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的意义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李金文 时间:2018-7-21 阅读:
李金文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中原输油气分公司
目前我国长输油气管道中有30%以上的管道已经运行了10年以上,千公里泄露事故率年均4次, 远远高于美国和欧洲,加强和改进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的颁布实施对提升我国油气管道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推进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有了全面的指导性规定。
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国标中涉及的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及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等主要内容,是对管道保护法规定的具体和完善。
国标规定“新建管道在投用3年内完成完整性评价”及“输油管道高后果区完整性评价的最大时间间隔不超过8年”等,均对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定期”做了进一步规定,管道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管道的完整性评价。
另外,相比于之前中石油企标Q/SY 1180《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国标中的“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一章,从日常管理与巡护、缺陷修复、第三方损坏风险控制、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控制、腐蚀风险控制、应急支持、降压运行等七个方面对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及完整性评价中的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消减措施,使管道企业在应对风险方面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政府监督和管理管道企业实施完整性管理有了更为具体的依据。
完整性管理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管理模式,能够预防油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尽可能避免发生事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在国标发布之前,如何实现预防管理,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国标的发布,为政府对管道企业开展完整性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使政府的监管更有针对性和目的性。例如,国标规定“在建设期开展高后果区识别,优化路由选择。无法避绕高后果区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还有对管道完整性评价时间的规定等等,政府都可以据此监管企业在管道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管道企业可以依据国标实施更为精细化的完整性管理。
以中石油为例,2009年中石油集团公司发布实施了企标《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规范分为8 个部分,分别规定了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建设期管道完整性管理、效能评价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国标发布以后,中石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修订、完善企业的标准。国标的第8章“完整性评价”用了整整7页的篇幅对完整性评价做出了很详细的规定,而中石油企标的第4部分“管道完整性评价导则”对完整性管理仅有概括性的规定,内容远远不及国标详尽。因此,对这一部分可以根据国标第8章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 国标的第9章“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更是中石油企标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中石油企标可以新增这部分内容。毕竟风险识别只是“诊脉识病”,消除风险才是“对症下药”,消除潜在风险、确保管道安全运行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管道保护》2016年第1期(总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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