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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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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道完整性管理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冯庆善 时间:2018-7-21 阅读:

冯庆善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中心

 

国家标准《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6)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管道完整性管理已经由企业的自主行为上升为政府对管道管理的强制性要求。然而,提升我国管道完整性管理水平有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管道企业决策者、完整性管理工作者以及规划设计建设等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刻把握规范的内涵,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制,形成各方合力。下面,就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谈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深入应用。 

“管道完整性管理”还是“管理管道完整性” 

在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这项新业务时,一些决策者往往先思考机构设置问题,是依托现有的管道管理部门还是新成立一个部门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笔者认为,组织形式固然重要,但关键的是要清晰把握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目标、内容和深度,了解与现有管道管理工作在内容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异。

“管道完整性管理”属于专家管理模式,要求管道完整性管理者既是完整性管理的技术专家,又能胜任管理工作。要求管理者具有一定的材料学、力学、数据分析利用等基础知识,具备识别管道风险、辨识隐患、分析和诊断风险等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内检测、外检测、风险评估和数据管理等业务。只有具备这些基本要求,才能够识别风险、预判风险,最终实现预防事故的目的。所以管道完整性管理是一种高水平的管理模式,需要管理者具备较高的技术素养和管理素养。

“管理管道完整性”基本上仍然采取传统的流程管理或专业管理方式,要求管理者根据领导的指示和相关流程、规定等开展程序化工作,对个人专业能力的要求不高,遇到具体问题主要依靠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提出建议。但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诊断和建议只是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具有局限性和非持续性,选用的方法和管理措施较难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很多隐患可能无法被有效识别,正如大夫看病的过程基本一样,最终诊断和治疗效果却大不相同。

鉴于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转变各方面的观念,从制度和队伍建设入手,下大力气提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使之真正具备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的能力。

“管道完整性管理是增加运行成本还是降本增效?” 

有些同志对管道安全事故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新建管道可靠性高,不一定会在自己任期内发生青岛“11.22”那样的重大事故。将管道管理定位于看护好管道和维抢修,满足于任期内不出大事故就行,不愿意下功夫系统掌握管道基础数据,更不想去深入探究管道可能存在的本体缺陷将会导致何种安全风险。还有的同志认为,隐患治理存在小题大做和过度投入的情况,甚至将其比作“将感冒当癌症治理”。应该认识到,按照新环保法等要求,对油品的意外泄漏几乎是不可接受的。与已运行40多年的低钢级、低压力管道存在本质的不同,我们对高钢级、高压力管道的认识还不全面,需要深入掌握其中规律。不能因为一些问题以前长期存在没有导致事故发生,而认为今后也不会发生。“感冒”有可能是“癌症”的最初外在表现,只有对存在的每一个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判断可能存在的失效模式和后果,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才能真正保证管道的本质安全。

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要在前期投入较多的资金开展管道的内外检测工作,数据的恢复也要花费可观的费用,当遇到新的问题,还需要投入经费对相关技术进行研究,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效益计算始终是个难题,从完整性管理的理论体系来说,管道完整性管理是用最合理的经济投入,保证管道的最低本质安全需求。但实际计算经济效益时无法负面举证,如果按照规避事故出效益的理念,一是不能肯定哪些缺陷一定会导致事故,无法知道应该发生事故的次数从而无法有依据的计算消除了多少次事故;二是消除了缺陷并不能保证一定不发生事故,更无法说明投入是过度投入或欠投入;三是怎么选取可能发生事故的次数和损失量。如果按照同类管道没有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所发生的事故统计或过去几年所管理管道事故数据类比等计算,也存在随着完整性管理的推进,计算基数逐渐减小,使得计算结果可能显示为无效益的情况。另外,受事故发生的随机性影响,不同事故性质造成的损失差异较大,这也给计算建模带来难度。

我认为完整性管理的效益评价应该以正向计算和坚持信任为主。首先,对隐患的识别和消除是有益于消除事故的,识别率和识别水平代表对事故减少的贡献度,也就是经济投入的价值,比较于其他的投资决策建议更为可靠合理。再者,完整性管理下的安全生产状态显著不同于传统管理的安全生产状态,合规性、资产状态的保持、保值和寿命的延长等也需要考虑计算在内。事实也证明,实施管道完整性后,事故显著减少,本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

消除建设期和运行期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差异 

管道完整性管理考虑的是已经存在的管道缺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的需求,而施工单位则考虑在建管道缺陷能否满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而当前施工验收规范对管道缺陷的定义、分类和验收准则与在役管道推行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理论上施工标准要严于运行标准,其检测为直接检测,而后者为间接检测。比如,施工期间对焊缝缺陷的检测是焊接后的直接检测,其检测精度、检测的可重复性都优于在线的漏磁检测等,所发现的缺陷尺寸和精度比内检测发现的缺陷尺寸精度更高,也说明内检测所发现的缺陷基本为尺寸较大、显著的缺陷。

一般在研究新材料和工艺期间,对其认识多为正向思维,即研究其性能分布、可靠性等,而运行期多考虑的是不能出现事故,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多考虑和关注的是不可靠的、可能发生事故的小概率事件,所以理念上的差异会造成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

将运行期所发现的缺陷在施工期间进行控制、制定相应的可接受准则是当前需要做的一件较为棘手的事情。比如在施工期间认为通过测径板的凹坑都是可接受的,而运行期则需要根据凹坑的不同类型来确定缺陷是否可接受,运行期凹坑的可接受准则和制管的要求基本一致,如果在施工期间将不符合运行期准则的凹坑都消除,就能够避免运行期投入大量修复费用,保证管道本质安全。所以如何将完整性管理理念推广到管道建设施工单位,从源头上加强管道本质安全,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重大课题。

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逻辑模式是通过识别风险、预控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是一个不可逆证的管理模式,保证这一体系成功实施的技术基础是对事故致因要素的认知和分析水平。管道决策者的理念、组织机构、认知的一致性等是实施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管理基础。

期待大家就以上三个问题开展广泛讨论,只有形成统一认识,才能切实推进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深入实施。 

作者:冯庆善,高级工程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材料学博士,中石油集团公司高级技术专家。 2005年担任管道科技中心完整性所所长, 2009年担任中国石油管道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中心主任,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 

《管道保护》2016年第5期(总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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