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停用和废弃处置问题初探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吴超 时间:2018-7-21 阅读:
吴超
西气东输合肥管理处
随着设计使用年限陆续到期,以及因管道与地方规划冲突造成的改线情况增加,部分油气管道停用或废弃将不可避免。但国内有关管道废弃的实践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技术与管理体系,相关标准规范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对于管道停用、废弃处置的实施不利。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和规范条款的归纳及管道判废标准的论述,提出了管道停用、废弃的处置方法,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
1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9条规定:“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GB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第8.7条“管道继续使用评估”有如下规定:8.7.1 对于运行时间长、事故频发,有证据表明存在大量缺陷,但无合适的方法进行完整性管理的管道,应评估管道是否可继续使用。 8.7.3 当评估结果显示不适宜继续使用时,管道宜报废。 8.7.4 对于已停用的管道,在重新启动前应进行完整性评价。
另外,地方法规《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安全防护措施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措施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由管道企业重新报备案。”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管道的停用、废弃处置,国内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仅有类似于“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备案的”的原则性要求,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置方式。
2 管道判废标准
管道判废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使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为核心,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基准,以管道的设计年限和折旧年限为参照,以国家强制报废规定为底线。具体应遵循以下标准:
( 1)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明令不允许使用的;
( 2)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 3)存在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不具备修复条件的;
( 4)由于客观原因,废弃后不再继续使用的;
( 5)剩余使用寿命不能满足下一个连续运行周期要求的;
( 6)运行时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符合下述条件的: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检验评判其安全性,失效后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②经检验或技术评定,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无修复价值或修复成本超过重置资本30%的。
( 7)运行时间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符合下述条件的:①法定检验结论为监控运行或不允许运行,无修复价值或修复成本超过重置资本30%的;②因生产条件改变,材质或结构不能满足当前工况需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 管道停用和废弃处置方法
对于停用的管道,处理方式一般有回收、废弃、原地封存备用等三种。其中对于废弃管道,一般有回收弃置和原位弃置两种。
管道废弃处置时应考虑对沿线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参照国外管道废弃做法,影响弃置处理方法选择的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理、土地沉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道洁净度、穿跨越河流、腐蚀、公路铁路及公共设施穿跨越、管道水流渗入处理、附属设施、废弃成本等。
( 1)管道内残留物清理
通常管道废弃处置前应清除管道内的污染物,降低可燃气体浓度,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与爆炸危险。
( 2)穿越位置处理
原地弃置的管道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腐蚀并最终坍塌,特别是在河流或公路铁路穿越处,可能会因此毁坏道路。穿越段管道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原位弃置,并且填充水泥浆等可固化材料,防止土地沉降对道路的损害。
( 3)导流效应处理
管道弃置处理后因腐蚀穿孔会有水流渗入,通过管道导流在局部聚集,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避免管道导流效应的有效方式是,分段弃置并在适当的间隔位置设置管塞进行封堵。
( 4)管道附属设施处理
管道废弃后,一般情况下管道附属设施都应进行改造或拆除,以免造成公众困惑和环境污染。
( 5)弃置后的跟踪维护
管道废弃工程完成后,应通过持续的监管,确保废弃的管道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地面沉陷、意想不到的生态影响或其他危害,包括原地面的植被恢复状况、所在土地的开发与施工、特殊区域(穿越处、环境敏感区域)的持续监控。
4 存在的问题
( 1)参考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油气管道废弃做法,管道进行废弃时均需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并接受监管,而我国法律法规仅要求管道企业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并不要求监管,随着地下管道废弃数量的增加,这可能会造成对废弃管道管理缺失的局面,给地方规划发展带来不便。
( 2)管道运行时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如何有效检测管道是否能继续使用,以及管道剩余使用寿命的判别确定,尚未有明确的标准依据。
( 3)目前我国管道废弃案例较少,且处理方式较为简单,后续管理无相关规定与要求,以西气东输长宁管道穿越银川能源学院改线段管道为例,约3km原管道采用整体注氮封存弃置,中间的河流、道路穿越处未进行特殊处理。
( 4)对于弃置管道,现行管道保护等法律法规是否继续适用,比如管道地面上方中心线两侧5m种植深根植物,无疑会加速废弃管道的腐蚀破坏,是否允许需要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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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2016年第3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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