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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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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事故的基础管理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黄文尧 时间:2018-7-20 阅读:

黄文尧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近几年管道安全事故频发,其中由第三方施工作业引发的占很大比重。分析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第三方施工作业具有普遍性、灵活性、多变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作业预警信息管控困难;第三方施工主体对管道安全重要程度认知不足,存有侥幸心理,为了自身项目利益试图规避相关程序;第三方施工主体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盲目、野蛮、强行作业。为此,属地政府和管道企业应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加强和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事故。

拓宽第三方施工预警信息来源渠道

预警信息管理是有效管控第三方施工活动的基础。扩大第三方施工活动预警信息来源,可以有效识别和获知来自社会多方面的第三方施工作业风险。

(1)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管道保护预警信息管理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的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每6个月交互更新一次燃气管道信息”(该办法将天然气长输管道一并纳入管理—编者注)。作为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深圳市住建局及时开发了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管道企业数字化管道维护系统实现了对接,当第三方勘察单位输入勘探钻孔坐标时,如与管道中线坐标有冲突则发出预警信号,通过系统接口将勘察钻孔坐标信息发送至数字化管道维护系统,管道企业与第三方施工单位即可对接协调。珠三角一些城市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还建立了全市规划建设项目主体负责人与管道企业区域负责人“微信群”。新建项目在规划阶段,双方负责人即可在“微信群”内取得联系,快速实现管道保护工作对接,从而使管道企业第一时间获知预警信息。上述事例表明,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发的信息平台,可有效扩大第三方施工作业预警信息来源和渠道,方便管道保护工作的沟通协调,提高第三方作业动态管控能力。

(2)建立社会兼职信息员管理机制

由于管道企业的管道巡线无法全时段覆盖,所以可能会导致预警信息获取遗漏。在强化自身巡线管理的同时,管道企业应重视信息员队伍建设,在管道沿线发展兼职信息员,以扩大第三方施工预警信息获取范围。如园林绿化工人、农民或租地户、工厂保安、相邻公共设施巡护人员等都可作为兼职信息员,经细分、面谈、建档等流程后发展为管道企业新的巡线资源。定期召开兼职信息员工作会议,对提供有效信息的兼职信息员,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定期统计和分析兼职信息员提供的预警信息数据。兼职信息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管道企业应设立定期回访机制,以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及合作持续。

(3)建立相邻公共设施联防机制

管道沿线相邻的水、电、气、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均设立了各自的巡护队伍,区域内任何公共设施出现安全问题,都将产生相互影响。管道企业应主动与相邻公共设施主体单位签署联动防护协议,建立预警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企企联动。

全面开展针对第三方的管道保护培训

属地政府和管道企业联合开展管道保护培训工作,按照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类型,分层次、分类别确定属地培训对象,定期组织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岗前考核,逐步扩大管道保护的影响面和渗透力,提高第三方施工主体的管道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1)确定好培训内容

由政企双方共同确定兼职授课讲师,共同编制针对性的培训教材,教材内容包括管道基本属性、警示标识、第三方施工类型及危害程度,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律责任,事故案例原因和处理结果(特别是属地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案例)等。

(2)把握好培训重点

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培训主导方,负责属地区域内备案的建设单位(轨道交通、基建、水务、水利、电力、电信、道路等)、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对于危害程度大的钻探、定向钻等特殊作业的建设主体、施工主体,属地政府、管道企业与行业协会要组织专项培训。针对市级政府转变职能,向区(县)放权,强化区(县)监管职责的趋势,管道企业应主动与属地政府联系沟通,组织区(县)、镇、街道等政府安全管理人员(主管和兼管)进行专项管道保护综合知识培训。对相交相遇且作业周期长、影响段面大、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管道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专项管道保护培训。

加强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行为的查处

(1)探索建立第三方施工现场动土联签制度

因属地政府住建、交通、电力、轨道、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均可以办理项目开工许可证,对管道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所以凡涉及到管道周边的顶管、钻探、机械挖掘、锚杆、重型碾压、河道疏浚、爆破等施工作业,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四方共同确认符合管道保护流程和要求,报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对第三方违章施工行为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

对拒不接受管道保护告知函而强行作业的第三方主体,管道企业应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请求查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立即叫停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协调项目投资主体或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不配合调查,拒不接受处罚的,联系公安部门协助处置。

(3)严肃追究第三方施工破坏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行为的查处,目前一般比较重民事处理,而轻于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责任单位或个人得不到应有惩罚,违法违规成本低,致使少数单位和个人始终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作业。为了形成强大威慑力,对情节严重的第三方施工损坏行为,应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平稳,需要政、企、民共同参与,有关各方齐抓共管,长效联动,不断创新管理举措。可喜的是,各级政府对管道安全保护越来越重视,管控力度越来越大,本文所谈的一些管理举措,一些地方已开始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总体来说,防止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事故的管理环境正趋向良性态势。

作者: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保护及项目部经理

《管道保护》2016年第5期(总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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