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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第三方施工监控之我见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刘文峰 许文宗 时间:2018-7-21 阅读:

刘文峰 许文宗

西部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


6月30日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被钻漏, 并引发大火。在庆幸事故被迅速处置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与管道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管道被挖伤挖破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政府管道保护部门和管道企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虽然国家在2010年出台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管道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管道保护法规和管理办法。但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第三方施工单位无视法律、野蛮施工的现象十分普遍,管道设施被破坏的事故事件,80%以上是由第三方施工造成。如何有力有效监控第三方施工,总结本人十余年的管道保护经验,谈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由于第三方施工具有突发性和经常性的特点,管道企业一定要做好管道巡护工作,尤其是对管道沿线经济发达区、人口稠密区和规划开发区要加密巡线,同时做好与地方规划、水利、国土、公铁路部门的对接,提前掌握施工动态并做好防控。

二、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管道附近进行第三方施工时,须向地方管道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方案,在地方管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企业做好安全监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是 施工单位不愿意报送或是能和管道企业协商解决的就不向地方管道主管部门报批,导致地方管道主管部门监管缺失。由于管道企业人员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考虑不周,往往会埋下事故隐患。因此无论是第三方施工单位、管道企业还是地方管道主管部门都应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认真履职,避免侥幸思想。

三、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给予管道主管部门应有的执法权限。对野蛮施工的企业或个人,管道主管部门有权联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违法施工应按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实施执法。

四、管道企业应对第三方施工进行升级管理,可比照“管道动火作业许可”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的监护作业组织岗前培训,制定详细的监护计划,明确监护要点,对施工现场全天候监控。

五、无论是第三方施工单位还是管道企业,都应按规操作,不得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同时管道主管部门应协调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监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管理制度,只有制度明确了,才有规可循。

六、管道企业要切实提高管道保护工和外雇监护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识别第三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及时予以消除或预防。

2014年第4期(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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