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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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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有关政策建议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范墨林 张永盛 时间:2018-7-2 阅读:

范墨林 张永盛

河北省发改委能源局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关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河北省认真落实管道保护法,将油气管道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努力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一、管道安全隐患整治责任重大

我省油气管道及安全防护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多。全省共有油气管道66条、5165公里。其中,原油管道16条,长度1300公里;成品油管道13条,长度577 公里;天然气管道37条(其中干线24条),长度3288 公里;二是分布广。涉及全省11个设区市、7个省直管县、130个县(市、区);三是任务重。去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达2240余处,这些隐患大多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成因十分复杂,整改难度较大;四是影响大。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供应京津市场和通往其他省市的油气管道也途经我省,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形势较为严峻。

今年初河北省对剩余的1258项安全隐患进行了分类,其中重大隐患219项,较大隐患388项,一般隐患651项,主要集中在秦皇岛、沧州、唐山、保定等地, 约占隐患总数的83.5%。重大隐患主要集中在保定和沧州,约占重大隐患总数的82.2%。主要隶属中石油、中石化、省天然气等省属以上企业,约占隐患总数的80%。

二、安全隐患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河北省专门组织了5个督导组督导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其中4个专项督导组,分市包干进行常年专项督导。省能源局明确了一名副局长专职负责此项工作,还有1个督导组专项负责督导中石油“津华线”建设情况和任京线、秦京线、铁秦线、装船线停输事宜,以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停输和隐患整改。

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驻冀企业与我省主动对接, 带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石化公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临沧线实施了停输停运,并采取了水置换等安全措施;对沧河线、塘燕复线占压严重地段制定了部分改线方案,并积极开展了前期工作;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对隐患较多的中沧线河北段实施了停输,正在抓紧建设的“津华线”,9月初可投入运营。届时,途经我省的任京线和秦京线、铁秦线、装船线全部停输,526项隐患消除,全省隐患整改率将达到90%以上。

经过全省上下和有关管道企业的共同努力,截至6 月底,排查出的2240项隐患已整改完成1607项,整改率71.7%。剩下的隐患整治难度较大,可以说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三、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道建设与地方发展规划衔接不够

地方项目建设用地与管道安全距离要求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方在管道上方及安全距离内重复规划其他建设用地,形成“手续齐全的合法占压”,治理难度极大。

(二)隐患整治攻坚阶段矛盾突出

管道建设用地多为临时性用地,管道权属单位没有管道经过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形成永久占用,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益的影响日益凸显。近年来,一些占压物的清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虽多次进行协调,但由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村民宅基地等占压),拆迁及安置问题突出,群众补偿要价较高,导致解决管道占压等问题难度很大,隐患整治进度较慢,前清后占现象时有发生。

管道改线项目进展较慢。一是管道改线项目的规划、占地、环保、核准等审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审批手续用时较长。二是管道改线及施工过程涉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拆迁问题,有的一时不好协调解决。三是隐患整改资金落实不到位,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无力承担费用。管道企业隐患整治费用审批程序繁琐,审批速度较慢,影响了隐患整改工作进度。

(三)破坏油气管道事故频频发生

一是第三方施工破坏严重威胁油气管道运行安全。个别施工单位缺乏与管道管理单位沟通协商,未制定管道保护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不听劝阻,冒险作业,致使发生管道安全事故。二是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受暴利驱使,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三是河道违法取砂,造成油气管道裸露,重车碾压,严重影响管道安全。

(四)管道保护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基础薄弱

管道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管道保护工作,市、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来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在市、县两级,而相关部门大都不愿意被指定来承担此项责任重大的工作。各级发改部门均无油气管道保护的职能、相应的人员编制和执法权。为保证当前职责分工内的工作正常开展,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经常是忙于应付,捉襟见肘,难以兼顾。如不尽快解决管道保护管理体制问题,会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解决难度越来越大。

四、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建议

(一)建议研究制定管道企业税收收缴及补偿办法

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特别是央企)是弱者, 利益分配不解决,管道保护无从谈起,而且会引发新建管道在地方上得不到通过权,从而影响到国家油气管道的规划与发展。建议国家将部分税收返还管道过境的地方政府,以增强地方政府管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建议研究改变目前管道建设征地方式

建议国家从政策上对管道建设用地征用方式及补偿问题进行研究,充分考虑管道途经地方及群众利益,改变目前临时征地、永久占用的现状。解决地方项目建设用地与管道安全距离要求的矛盾,避免地方政府在管道上方及安全距离内重复规划其他建设用地,形成“手续齐全的合法占压”。建议国家研究管道建设用地由管道企业“反包倒租”的可行性,在确保国家耕地红线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使管道企业真正拥有管道上方及安全距离内土地的使用权,做好管道保护法与物权法等在实践中的协调。

(三)建议国家设立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

建议国家设立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管道企业设立隐患整治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解决安全隐患整治,明确资金筹集及使用渠道,专项用于解决安全隐患整治, 以解决审批程序繁琐问题,避免因地方财政紧张,而管道企业出资难以通过国家审计等问题而互相推诿,影响隐患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下放管道改线部分核准权限

建议国家对涉及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改线的规划路由确定、土地使用、项目变更、资金安排、补偿标准等出台更加便利的措施,下放各审批权到县区有关部门办理,以加快管道隐患整治进度。

(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依据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分工,避免推诿扯皮,是较为可行的举措。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影响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种隐患问题进行排查治理。指导、监督管道企业认真履行管道安全运行和保护主体责任。制定油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油气管道建设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

各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把好管道保护第一关,切实做好当地经济发展与油气管道建设规划的衔接。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油气管道周边的土地使用管理,不得在已取得规划许可或已经运行的油气管道上方及安全防护距离内批准建设其他建筑物,依法开展非法占压建筑物的清理工作。

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穿越油气管道的第三方工程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间距及穿越、跨越地上地下工程的安全规定,严肃查处油气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做好油气管道上方及安全防护距离内建筑物的清理工作。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和整治盗窃油气、干扰管道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查处管道保护范围内的非法施工,配合清理管道占压物。

油气管道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管道安全检测、保护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动,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六)加大油气管道上方及安全距离内建筑物清理工作

对现有的油气管道上方及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占压建筑物,要区别对待。先于管道建设的,由管道企业负责拆迁补偿,后于管道建设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手续的建筑物,本着谁批准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部门负责清理,对无任何许可手续的占压建筑物,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予以清理。对整改不力,安全隐患问题较严重的有关县(市)要通报批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七)建立和完善油气管道保护责任制

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油气管道保护责任制。建议省、市、县、乡、村、个人、管道企业层层签订管道保护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管道保护法宣传,讲清破坏油气管道产生的严重后果,切实改变目前政府部门着急、管道企业无力、管道沿线单位和个人麻木的现状,引导群众自觉增强管道保护意识, 形成政府、企业、群众联防联动、共同保护的良好机制。

(八)尽早明确和规范油气管道保护职能部门

建议国家尽快明确油气管道保护职能部门,同时建议各级编办牵头研究解决油气管道保护职能、人员编制和执法权,并在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油气管道保护专项经费,配备油气管道保护稽查工作专用车。

(作者:范墨林,河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张永盛,河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管道保护》2015年第5期(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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