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2·20滑坡对运营阶段管道地灾管理的警示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赵宇 赵小逸 王成华 时间:2018-7-3 阅读:
赵宇 赵小逸 王成华
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深圳“ 12.20”滑坡形成、发生于管道建成投入运营之后,是第三方高填方边坡失稳滑动导致的灾害。滑坡过程中,滑动的渣土堆填体推挤埋地管道,致使管道受损泄漏,被迫中断对香港的供气。由于此次滑坡是人为填方处置不当,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被国家安监总局定性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教训深刻。
此次滑坡发生于西气东输广深线临近的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广深线2012年底投产运行之前,此处还是因矿场采掘形成的深坑。 2013~2014年深坑积水成湖, 2015年渣土堆填以后湖面逐渐变小消失并形成高陡填方边坡。受纳场靠山堆填地势较高,且紧邻已经和逐步建成的工业、住宅及管道路由通过的高后果区。
这次灾害之所以发生,首先是因为受纳场选址考虑不周,而后又在没有排除底部大量积水且未修建导排水系统和拦挡结构的情况下,大量快速地堆填渣土。堆填过程中,地表水不断渗入致使堆填体水分饱和,下部塘中渣土在水的长期浸泡作用下软化,引起上部土体下沉开裂变形并逐渐失稳。雪上加霜的是,在这3年多时间里,有关责任各方对此危险情况均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后在超量超高渣土的重力作用下,堆填体沿南高北低的山势快速滑动,形成了破坏力巨大的滑坡,酿成大祸。
深圳“12.20”灾害性滑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其警示我们:
一是输油气管道运营阶段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否则难以及时发现和控制地灾风险。
二是科学确定地质灾害管理周期。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是动态而不是静止的,会随着环境的改变和人为干扰而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隐患点。因此,管道企业应遵循《输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GB 32167-2015)第 9.4条“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及《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技术规范》( SY/T6828-2011)第4.5.2条“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周期宜根据各管道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确定”的规定合理确定地灾管理周期。具体来说,应该每年定期(汛前、汛后、年终)对管道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排查),大雨、暴雨后应该及时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三是地质灾害的调查内容和范围要遵循正确的原则。 SY/T6828-2011第5条规定:“管道地质灾害的调查范围根据现场具体地形地貌条件确定,以包含所有可能对管道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一般为管道两侧各500m”。灾害调查范围是由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育、发生特点所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时,其高速运动的岩土体会摧毁其流通道路地面和地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因此,确定调查范围应符合“包含所有可能对管道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原则,而不是生搬硬套“管道两侧各500m”。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调查内容遵循SY/T6828-2011 第5.3.1.1条规定:“应查明灾害影响区与管道的空间位置关系,包括:灾害影响范围内管道的敷设方式、位置、长度、埋深;管道走向与滑坡滑动方向、崩塌体失稳后可能运动方向、泥石流运动方向的关系;管道与滑坡滑动面、剪出口、边界等滑坡关键要素的相对位置关系,与崩塌体水平距离、相对高差及通过泥石流活动范围和地面塌陷影响区的位置”。
四是安全运营管理部门每年应该计划拿出足够的经费,对排查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有计划的治理,不要拖延到灾害发生以后才去治理,从而把灾害损失减到最小。
综上所述,对于此类由第三方导致、发生于管道运营阶段的地质灾害,关键是要能够及时发现,识别其类型,评估其风险和对管道的危害方式,进而制定有效的监测和防护治理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营安全。
参考文献:
[1] GB 32167-2015.输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出版社, 2015-10-13发布, 2016-03-01实施.
[2] SY/T6828-2011.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技术规范[S].北京:国家能源局发布,石油工业出版社, 2011-07-28发布, 2011-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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