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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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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气爆案侦查终结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时间:2018-7-5 阅读: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新闻稿

(新闻编号103121801,2014年12月18日10时)

编者按:2014年7月31日台湾高雄市发生丙烯输送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导致32人伤重不治死亡、321人受伤。为了使广大读者了解“7.31”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教训,本刊特意转载了一组台湾地区有关媒体的相关报道及学者的文章供研究参考。

高雄地检署自气爆事件发生后,经蔡瑞宗检察长陆续指派主任检察官王启明、高嘉惠,检察官罗水郎、张志杰、谢肇晶、余彬诚、施昱廷、陈永盛、王清海、刘嘉凯、蔡杰承、黄嬿如等12 位检察官,以及具各项专业背景之检察事务官陈佳慧、洪义胜、侯伯彦、吴秋浓、严宝明、洪智铭、严维德、廖启志、吕信立、董凯胜等组成专案小组共同侦办本案有关刑事责任之追究。经专案小组全体动员,先后发现泄漏丙烯之管线,并开挖争议箱涵,执行多次搜索,并向各有关机关调阅各项卷证,逐步清查、厘清外界之各项疑点,累积传讯被告、证人、被害人等多达510人, 且已将部分争点送请专家鉴定完毕,于今日上午就刑事责任部分之调查,侦查终结:

一、起诉部分:

(一) 高雄地检署专案小组检察官认定,李长荣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谋伟、大社厂厂长王溪州、值班组长蔡永坚、工程师沉铭修、操作领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员黄进铭、华运公司领班黄建发、工程师陈佳亨、控制室操作员洪光林等9人,以及1991年间任职于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之工程员邱炳文、副工程司杨宗仁、帮工程司赵建乔等3人,共12人,均涉嫌犯刑法第176 条准失火罪、第276 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第284 条第2项前段业务过失伤害及后段业务过失致重伤害等罪嫌,经调查犯罪事证明确,均予以提起公诉。

(二)专案小组检察官起诉认定,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公务员于1991年间,对瑞城公司承包之东西走向“前镇岗山仔2-2号道路(新富路)排水干线穿越铁道工程”,本应依事前所召开之协调会结论办理管线迁移,竟于施工过程中未通知中油公司等迁移石化管线,复未确实依设计图监工、验收,造成3支石化管线穿越排水箱涵,长期暴露在水气中超过20年,且因4寸管于箱涵内悬空,无法藉由土壤介质获得“阴极防蚀”之电流保护,而腐蚀严重,管壁日渐变薄。而李长荣公司于2007年间合并福聚公司取得该4寸管后,李长荣公司从未依美国石油协会及国际通用标准,编列预算针对该4寸管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长期置之不理,致该4寸管锈蚀情形日益加剧。最终因2014年7月31日,华运公司透过该4寸管加压输送“丙烯”至李长荣公司大社厂过程中, 华运公司及李长荣公司人员虽已发现压力、流量等状态异常,明知“丙烯”极可能已经泄漏,竟然采用错误之保压测试,又因李长荣公司大社厂用料在即,仍要求华运公司加压输送“丙烯”, 终因上开多重人为疏失,酿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其中19位已经医院认定属重伤害)之重大悲剧。

二、处分部分:

(一)刑法第130条之罪,以对于某种灾害有预防或遏止职务之公务员,废除其职务,不为预防或遏止,以致酿成灾害,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941年上字第2898号判例参照)。专案小组检察官经调查后,认定高雄市市长陈菊、副市长刘世芳、高雄市消防局局长陈虹龙、环保局局长陈金德、劳工局局长钟孔炤等5人,于气爆发生前之各相关作为,均已经检察官逐一查证,经讯问各相关人及调阅相关事证,并制作有各项作为之时序表可佐证。

(二)气爆发生前,陈菊市长确已多次与刘副市长、捷运局陈局长联系,并指派谢姓秘书亲自到现场了解汇报。气爆发生后,陈菊市长随即联系所有局处首长到灾害应变中心,并以电话联系临近县市之赖清德市长、曹启鸿县长及八军团等请求支援,并于凌晨12时21分进入灾害应变中心,相关监视器录影纪录均经勘验属实,查无任何故意废除职务之行为,自应均予以不起诉处分。

三、签结部分:

(一)高雄市政府其他公务员于当天之处理,虽因故迟未能发现丙烯泄漏,但多位一级局处主管及承办人均已尽职到场处理,试图阻止灾难发生,并因此有7位警消死亡,33位市府公务员受伤,查无任何人有故意废除职务之情况,检察官均予以签结。又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当天在现场何以无法获知有福聚公司管线,是因为公共管线图资配合高雄县市合并,委请坤众公司整合,由于座标系统不同,导致漏未将“福聚公司”之管线归类于“八大管线分类图层”所致。至于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捷运局等各有关局处间之横向业务联系是否不足,因而未能即时查悉泄漏丙烯管线,因此丧失防止气爆严重灾害之可能机会之一,自应由权责机关检讨改进。

(二)此外,经本署汇整被害人死亡及受伤时之所在位置,在高雄市消防局当时所划定之管制区内(即第4区),伤亡人数明显较少(死亡 1人、受伤15人),仅占所有因气爆伤亡人数之极小部分。且二圣一路与凯旋三路口之管制点内(丙烯泄漏点,即第4.5区),该区死亡之8人中,除1位是当时位于屋内民众以外, 其余7人均为警消人员,受伤之26人中,竟有多达16人是执行职务之公务员,实难苛责高雄市政府到场执行职务之各局处公务员有何刑事责任。

(三)况且丙烯气体因下水道逸散蔓延区域甚广,而伤亡人数达所有伤亡人数半数以上之一心路(第八区)、三多一路(第一区) (共死亡14人、受伤170人,占全部伤亡人数之52%),已距二圣一路、凯旋三路口之丙烯泄漏点甚远,亦难期待高雄市消防局在对气体性质不明之情形下,如何预测疏散范围,乃至具体执行疏散作业。

(四)又本案相关之石化管线兴建及箱涵施工时间,吴敦义副总统(台湾地区领导人— 本刊注)虽于1990年~1991年间担任高雄市市长,然经调阅各项公文及签呈,该埋设管线之许可层级,仅至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处长,吴敦义副总统并未参与该箱涵之设计、施工及核可之任何程序,查无不法事证, 予以签结。

(五)中油公司对于该管线之维护及当天处理程序部分,因泄漏丙烯之4寸管确非中油公司所有,中油公司亦无随时监控管线压力之义务,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中油公司员工之行为难认应负任何刑事责任,将此部分予以签结。

(六)但专案小组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中油公司以油管名义申请埋设后,每5年本应进行“紧密电位测试”,发现可疑,即应开挖检测。然中油公司自1991年完工后,迄气爆发生, 长达23年,竟然仅做过2次紧密电位检测。又依1996年之紧密电位检测报告,在二圣路与凯旋路口附近即曾出现2处电位值异常升高,地图上却仅标示有1处水沟,显然是因该3支石化管线穿越排水箱涵所致,中油公司若确实审核该报告, 即可发现可疑,并应进一步开挖检测,即可以发现该处4寸、6寸、8寸管线均是违规穿越排水箱涵。相关鉴定机关亦同认定中油公司对于其所有8寸管之检测程序,确有疏失,此部分检察官将另函请主管机关经济部督导中油公司尽快检讨改善。但因真正气爆泄漏之4寸管线,并非中油公司所有,法律上难认中油公司人员应负任何刑事责任。

四、 鉴定部分结果说明如下:

(一)4寸管因暴露于排水箱涵中严重腐蚀致厚度仅剩14.1%。泄漏丙烯之4寸管经裁切后,经检察官送往工业技术研究院、金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鉴定,经以电子显微镜、3D 雷射扫瞄、化学方法等各项科学检验,依据破口上方出现明显鱼口状隆起,下方呈现向外翻折状况,确认该破口是因暴露于富含水气之箱涵, 管线严重腐蚀,管壁厚度减薄达85.9%,仅剩原来厚度之14.1%,当管线内之操作压力超过管线设计之强度,压力即从最脆弱的管壁向外推挤, 造成管线膨胀隆起直到破裂。且管壁是由外向内腐蚀、没有焊接组织形成,应无补钉之现象。

(二)管线施工在前,再有箱涵施工将管线包覆经检察官会同土木技师开挖箱涵,送请高雄市土木技师工会、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鉴定, 检察官调阅高雄市政府全部相关设计图、竣工图、会议纪录、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于1992年8月15日之航照图等资料,认定若是先有管线, 才有箱涵,箱涵之施工单位,依原始设计图应通知管线迁移后,才能施作箱涵。但是,本案发现该箱涵之侧墙与管线交接处,有“混凝土漏浆” 密合包覆管线之状态,且3支石化管线是穿越该排水箱涵之断面。6寸、8寸管上端处,亦因遭混凝土浇筑后埋置于箱涵之顶版。所以认定应是管线铺设在先,才有排水箱涵工程之施作,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处所发包之施工厂商,当时显然未依据原始设计图施作排水箱涵。

(三)感谢金属中心、工研院免收涉及本案各项科学事证的鉴定费用,为昭公信,鉴定均分送二个机构,尤其金属管线之鉴定,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之关键,更需请专家运用各项高科技仪器检测,本应收取高额鉴定费用,但工业技术研究院、金属工业研究发展中心等二机构,为了善尽协助改善公共安全之社会责任,二机构均慨然同意全数免除新台币百万元以上之鉴定费用, 并指派专家多次往来高雄地检署协助说明分析及鉴定,谨此特别表达感谢。◢

《管道保护》2015年第1期(总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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