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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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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范正丽 李国松 时间:2018-7-6 阅读:

范正丽  李国松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立了管道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了政府、企业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实施7年来,为保障油气输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1  存在的问题

中缅油气管道自建成投运以来,云南境内排查出安全距离不足、管道非法占压等516处需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其中重大隐患24处,较大隐患31处,一般隐患461处,绝大多数为建设遗留问题。主要原因是后续工作没有及时跟进、管理措施不到位,政府和企业部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城市发展规划与管道建设相冲突等。

(1)管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由于管道企业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分离,在运行交接和沟通上存在分歧和问题,对设计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责任主体不明,对新出现的安全隐患及苗头不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同时,管道企业驻各地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驻守人员层级较低,对具体问题没有决策权和处置权,难以有效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和地方政府工作衔接不畅

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主动沟通不够,互通信息较少,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管道项目规划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能积极主动及时报备管道竣工测量图等相关资料,造成地方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审批第三方施工时缺乏相关完备数据,从源头上导致管道交叉、重叠和施工钻漏等隐患,各类道路交通、河道整治、土地平整、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大型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道保护带相冲突。二是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演练、专项打非治违等方面未能有效协调联动,大多是单方面进行,缺乏联合应对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实战经验。三是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造成工作被动。四是管道企业安全工作联系人员不固定,造成衔接不畅。

(3)全社会管道保护安全意识淡薄

《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各级管道保护相关部门、公众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及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道保护的自觉性不高、措施不力。乱挖乱钻、盲目施工、交叉施工、第三方破坏等行为时有发生,完成整改的项目先清后占、反复占压,隐患出现反弹,出现新的隐患等现象,严重威胁管道安全和能源安全。

(4)用地补偿机制和相关法规标准不适应

管道建设是以临时用地按照土地、青苗和附着物等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费用,由于建设时的补偿费用偏低、土地复垦不到位及部分管道热力影响导致土地利用率下降等原因,容易造成占压等隐患持续产生且难以协调解决。同时,《管道保护法》部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强制性管道设计施工、定期检测、评估和完整性管理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滞后,在管道非法占压的界定、隐患影响程度等方面也缺少统一的标准规范,安全保障技术还不完善,不能与当前管道保护形势相适应。而解决隐患周期长、协调难度大,补偿资金迟迟不兑现,导致隐患难以彻底消除。

2  采取的措施

(1)强化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企业要加强系统内部单位的协调和沟通衔接,落实主体责任,避免推诿扯皮。二是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整治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深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对紧急事故的应变处置能力,实现隐患整治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四是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拟定隐患整治实施专项整治方案,切实排除安全隐患,解决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主题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却长时间推诿、扯皮、拖延、无实质性进展等问题。

(2)形成监管合力和联动机制

一是明确行业主管与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而各级政府主要承担安全监督责任。二是建立安全联防制度。企业与当地政府加强应急协调联动,并逐步建立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源头规划布局。加强油气管道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企业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报批等程序,充分论证设计和建设方案,及时、全面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部门报备管道竣工测量图等相关资料,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企业与地方政府的预案衔接和联合演练,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油气管道事故应急体系,构建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队伍。五是对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等隐患问题及苗头,要及时向隐患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避免因解决不及时、地貌恢复不彻底、补偿不到位等形成新的隐患和引发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

(3)强化全社会管道保护意识

一是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管道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作用,通过纪录片、公益广告、短信等多种形式普及各类管道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群众保护管道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管道保护工作深入人心,提高维护管道安全的自觉性。二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三是加强管道企业与管道占压地区群众以及管道沿线高后果区等重点对象的信息沟通,营造多方合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4)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用地补偿机制

一是改变管道建设临时用地性质,改为永久征地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与当地标准相衔接。二是研究管道建设用地征地范围,明确管道地下通过权,适当放宽管道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管道建设用地。三是研究制定与用地补偿机制配套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3  结束语

油气管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命线”,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容小觑。遵守《管道保护法》,就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影响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管道持续高效安全运行。

作者:范正丽,女,1967年生,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科科长,主要从事管理工作。

《管道保护》2017年第5期(总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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