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适用性的探讨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张建华 王莹 时间:2018-7-6 阅读:
张建华 王莹
中石油管道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该条款对防止施工挖掘损伤管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管道运行维护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保护范围偏小。
早期的长输管线管径较小且无伴行光缆,而现在新建管道管径大多在800mm以上,中俄东线管径已经达到了1400mm且都有伴行光缆。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没有考虑管径的变化,一概规定为五米,如光缆不在管道正投影范围内,光缆距边界线可能会小于两米,施工挖掘稍有偏差就可能损坏光缆和管道。
二、禁止机械作业给管道管理带来的问题。
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机械作业,要求动土作业都要采取人工开挖方式。这和石油管道行业标准《埋地钢制管道防腐层修复规范》发生了冲突。该规范要求在管道大修时管顶上部保留0.8m、带管堤管段管顶上方保留0.5m覆土可采用机械推(挖)土作业。在实际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很难去执行。
1、不利于应急抢修。人工开挖延误抢修时间,还会有扩大事故后果的风险。为了减小危害,降低损失,企业不得已都会选择机械挖掘的“违法”手段。笔者所在输油公司所辖管道伴行光缆在冬季出现断芯故障,查找到故障点后,需要挖出光缆进行熔接。东北冬季冻土层超过1.5m,采取人工挖掘时只能用铁锤、钢钎等工具,费时费力,往往要花费几个小时甚至几十小时,影响工作不说,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对光缆造成破坏。
2、加大施工成本。如2013年漠大线增设标识桩,埋深1米,距管道中心线1米。原计划使用小型钻孔机进行钻孔。其优点是费用低,工期短,安装的标识桩牢固,但不符合管道保护法的要求。经考虑再三,最后决定不使用钻孔机械,改用人工挖掘。因此每个桩的土方作业费用由原来的十几元增加为100多元,全线几千个桩增加费用50多万元。
3、增加管护难度。如农田灌溉管线工程要穿越管道,如禁止使用机械采取人工开挖,将会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的开支,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给保护方案协商带来难度。当协商不成时,对方会乘企业不备之机冒险施工、酿成事故。
三、机械挖掘方法已经有一套成熟经验。
管道保护法实施前,管道保护条例和相关规程并未禁止机械挖掘,如在管道防腐层大修时对机械挖掘限制在管道上方半米,规定了机械挖掘应随时进行探测定位、人工探坑核实等措施。方法是在准备施工作业段人工挖探坑,无起伏段间隔不大于100米挖一个探坑,按保留管道顶上方覆土厚度要求使用机械挖掘,在挖掘时随时使用探测仪检测埋深,使用用钢钎探查管道上方情况,并告知机械操作人员。经过多年的实践,只要在挖掘时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挖掘并未发生损坏管道的事件。
管道防腐层大修早期也曾发生过机械挖掘损伤管道的事件,主要原因是对管道本体现场情况掌握不全,旁通、阀门等缺少资料,作业方案不够明细,操作人员经验不足,容易造成突出管道本体的部件被损坏。现在新建管道各种资料齐全,各类附属设施标注明确,后期增加的各类附件也都有详细的记录和标识,随着管道地面探测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管道定位误差在缩小,通常误差可控制在10%以内,造成误伤的可能已大大降低。在作业前做好资料的收集和现场勘测,制定与现场相应的施工作业方案,在保护范围内有条件的使用机械动土挖掘,可以做到挖掘作业在安全可控情况下进行。
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对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做适当修改,既保障管道不被外力人为损伤,又能让管道企业在维护管道或抢修管道设施时合理使用机械动土作业。
1、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五米范围调整为距管道外壁边缘五米范围,有伴行光缆或附属设施的与伴行光缆或附属设施距离不小于五米。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满足保护距离不小于五米。
2、不绝对禁止在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机械挖掘活动,事先应需征得管道企业同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由政府部门制订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机械挖掘,前提是施工单位要提前告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要在现场采取必要的管护措施。
作者:张建华 技师,生于1968年,高中学历。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林源输油站,长期从事管道保护、防腐工作,管道公司技能带头人。
《管道保护》2017年第5期(总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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