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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管道工程建设用地补偿经费管理的建议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赵宇1 王曦2 时间:2018-7-2 阅读:

赵宇1 王曦2

1.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2.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在多年参与我国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实践中,我们看到,由于有关方面不注意落实好征地补偿政策,及时恢复施工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导致了当地群众与管道企业的激烈冲突,甚至形成严重的对立。极大地影响了管道企业所代表的国家形象的声誉,给后续的管道建设造成潜在障碍和困难。比如现在西气东输四线管道建设征地协调困难,很大原因就是由于前几项工程遗留下来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没有得到圆满处理,致使矛盾不断积累。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据我们了解,目前征地补偿的基本运作方式是,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施工影响恢复合同,按照国家和地方补偿标准赔偿。补偿费用由管道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到每一家每一户。

问题在于,一些地方的征地补偿工作缺乏有效的审计监察机制。管道企业无法跟踪补偿经费给付过程,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甚至滋生腐败。这不仅使相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也给管道建设和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建议:

1、将地方建设发展与管道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展惠民工程,使管道沿线群众真正能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获利,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保障能源大动脉的安全。

2、征地补偿合同应该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 由管道企业和群众直接签订,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计监督补偿经费的给付和落实。

3、尽快制定管道征地相关办法和制度,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不被侵犯。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沿线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保护国家能源大动脉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简介:赵宇,女,博士,研究员,民建会员,研究方向:管道地质灾害防治

《管道保护》2015年第6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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