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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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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孔盗油犯罪新动向及对策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胡合意 时间:2018-7-6 阅读:

胡合意

河南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


严厉打击和有效防范打孔盗油等严重涉油违法犯罪始终是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打击成效的好坏也是衡量涉油地区整治成果的一个重要参数。 经过10年的专项打击整治,我们发现, 由于打孔盗油违法犯罪存在多种原因, 不仅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除, 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动向。 如何严厉打击和有效防范打孔盗油违法犯罪始终是油气安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打孔盗油犯罪的新动向

近年来, 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与石油管道企业密切配合、 团结协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打严防打孔盗油等严重涉油违法犯罪活动, 境内输油气管道打孔盗油高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一个打孔盗油的“重灾区”而迈入油气安全保护工作先进行列, 油气生产治安秩序处也在历史上一个最好时期, 受到了部际联席会议和公安部的充分肯定, 得到了中石油、 中石化在豫石油企业的一致好评。 随着打击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和油气安保形势的不断好转, 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和进一步躲避打击, 在犯罪的形式、 手段上不断更新, 打孔盗油违法犯罪在新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新动向, 必须引起各地、 各部门和石油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 打孔盗油违法犯罪近年内仍时有发生。 从我省情况看, 打孔盗油发案总数与往年相比虽有大幅度下降, 但受经济利益驱使, 犯罪分子仍然把目光盯在利润高、 来钱快的输油气管道上, 主要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件时有发生。 经统计, 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 我省境内的濮临、中洛、 魏荆原油管道和洛驻、 兰郑长成品油管道共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3起, 2008年16起, 2009年7起。 其中, 原油管道17起, 成品油管道6起, 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 给输油气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 打孔盗油呈现由原油管道向成品油管道发展的趋势。 由于成品油管道输送介质为柴油和汽油, 不需要提炼就可以直接销售使用, 加之在原油管道打孔盗油犯罪成本高, 获得利益相对比较低, 暴利诱惑刺激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便把目光盯在成品油管道上来。 我省境内的洛驻成品油管道自2007年投产运行以来, 虽连续保持了近一年的“零发案”, 但进入2008年以后, 又先后发生了3起打孔盗油案件, 其中2起为未遂案件,另1起案件已成功告破。 特别是2011年至2012年10月底, 我省输油气管道共发生打孔盗油案件19起, 其中1起为中洛原油管道, 其余18起全部为成品油管道, 打孔盗油违法犯罪由原油管道向成品油管道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

(三) 打孔盗油不断由原建管道向新建成品油管道蔓延。 由于原建管道各项安保制度比较健全, 人防、 物防、 技防设施比较完善, 为减少作案风险, 犯罪分子进而把目光瞄上了安保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安保制度相对滞后的新建管道。2009年我省主要输油管道发生的7起打孔盗油案件中, 洛驻、 兰郑长输油管道等新建发生打孔盗油案件4起, 占发案总数的57%。 而进入2010年后,境内打孔盗油案件几乎全部集中在新建成品油管道上来。 如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间, 全省发生19起打孔盗油案件, 其中18起案件都集中在新建的鲁皖成品油管道二期西线管道上。

(四) 新建在建管道预埋盗油阀现象十分明显。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新建、 在建输油管道管理薄弱、 防范不到位、 作案风险小的特点, 在管道铺设和投入运行期间进行预埋盗油阀, 为以后盗油提供便利。 经统计, 2008年至2009年我省新建的洛驻、 兰郑长输油管道共发生打孔盗油案件6起, 其中预埋打孔盗油阀就有4起, 占新建、 在建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件的近67%。 尤其是2009年, 鲁皖成品油管道二期西线河南境内在建设施工期间, 由于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安保制度不健全、 管理跟不上、 衔接不到位, 加之警企双方工作沟通不够, 信息渠道不畅通, 各级公安机关又对管道建设、 运行等情况掌握不及时、 不准确,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致使该管道在建设和运行初期预埋孔现象呈直线上升, 当年通过“啄木鸟”检测技术发现预埋阀处多达30余处, 给管道安保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 特别是2011、 2012年, 省内打孔盗油案件基本集中在这条新建管道上, 从已破获的案件上看, 90%以上的盗孔都是预埋阀门。

(五) 打孔盗油跨省、 跨地区作案及专业化、 团伙化特点十分突出。 随着打击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 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跳跃性、 流串性、 团伙性作案手段, 给侦查破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如2009年3月, 我省许昌警方破获的省厅督办长葛市境内洛驻成品油管道打孔盗油案件中, 打掉了的就是一个9人纠合性盗窃团伙。 该团伙成员来自安阳、 濮阳、 漯河市的的4个县(区) 。 如2011年11月, 我省安阳警方破获的公安部挂牌督办鲁皖成品油管道“2009.12.16”打孔盗油案件中, 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名来自山东省莘县, 另2名来自河南省濮阳市的范县和清丰县。 同时, 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非常专业, 隐蔽性更强, 分工更加明确, 往往形成打孔装阀、 盗油运输、 贩卖销赃一个比较完整的犯罪链条, 而且其作案作用工具、 材料及交通、 通讯工具也日趋先进, 团伙化、 专业化特征十分突出。

打孔盗油案件发生的动因

打孔盗油犯罪活动之所以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反弹, 究其产生的动因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而不惜铤而走险。 由于涉油违法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顽固性和反复性, 违法犯罪分子严重的“靠山吃山、 靠油吃油”意识, 加之近年来国内原油、 成品油价格不断攀升, 受巨额经济利益驱使, 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把盗窃原油特别是成品油作为一条暴富的有效捷径, 这是产生打孔盗油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一些地方漏管失控给犯罪分子在客观上创造了便利。 一些地方不顾国家三令五申继续违规建设小炼油厂, 对土炼油等非法厂点管理失控, 加之一些地方个别加油站违法收购被盗成品油、 土炼原油制成品, 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 通过追查原油制成品和被盗成品油去向发现, 一些地方加油站将违法收购土炼原油制成品或成品油, 与正规成品油掺杂在一起销售或以低价收购成品油再高价卖出以获取更大利益;有的在农忙季节, 直接将被盗油品销售给周边群众, 给打孔盗油犯罪分子的销赃创造了便利。

三是管道企业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薄弱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些管道企业特别是新建、 在建管道企业存在重生产、 轻防范的思想,巡护防范机制不健全, 在管道建设投产运行前,往往疏于防范、 麻痹大意, 同时与管道沿线公安机关沟通合作不够, 造成公安机关指导监管不到位、 企业又难以靠自身力量进行有效防控的局面, 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造成打孔盗油案件或预埋盗油阀门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 新产品支撑不够, 预警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2008年至2009年已发现的主要输油管道23起打孔盗油案件中, 其中2起案件是通过深挖查获的, 其余21起都是通过巡护人员和群众反映或举报发现的,在2011、 2012年我省破获的打孔盗油案件中,90%以上犯罪都是在预埋孔装阀上实施的。 目前针对预埋孔的检测设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有的预警系统只是在油压减到到一定程度时才报警, 对“细水长流”等化整为零式的作案手段作用不大。 有的预警系统对准确案发地点圈定范围偏大, 往往错过了在第一时间发现、 现场抓获犯罪分子的有利时机。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预防打孔盗油上技术支撑远远不够。

对策与思考

维护国家能源战略安全和地方经济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深刻认识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进一步把握与打孔盗油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具有长期性、 艰巨性的特点, 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 协调和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公安机关在“反打”工作中, 必须充分发挥主力军的职能作用, 始终保持对打孔盗油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始终坚持以打开路、 以打促防、 以打促管, 始终坚持重拳出击, 依法从快、 从重严惩打孔盗油犯罪分子, 形成对犯罪分子强有力震慑。

(一) 发挥职能作用, 提高打击效能。 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主业, 只有打得稳、 打得准、 打得狠, 才能防得住、 管得住, 才能让犯罪分子不敢盗、 不能盗。 对新发案件, 在案件侦办、 审查起诉、 审判中要突出一个“快”字, 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抓获案犯、 侦结案件, 避免其形成气候。 对涉及地方“保护伞”的重大打孔盗油团伙, 可采取异地羁押和审理。如2005年至2006年, 我省焦作、 濮阳、 新乡、 鹤壁等市对涉及地方“保护伞”的11起重大打孔盗油案犯, 由省公安厅进行统一协调, 全部实行异地调警、 异地管辖、 异地羁押、 异地审判, 67名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切实提高了打击实效,震慑了犯罪。 对已抓获的、 在逃的打孔盗油分子, 要建立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平台, 全力追缉抓捕, 最大程度减少潜在威胁。 对跨省跨地区打孔盗油犯罪, 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 适时开展区域联合作战, 并建立异地办案、 抓捕逃犯和信息通报等长效协作机制, 提高打击效能。同时, 我们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与打孔盗油犯罪活动的斗争中, 采取整体作战法, 通常由省辖市、 县(市、 区) 公安局主要领导挂帅, 成立由刑侦、 技侦、 治安、 宣传、 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专案组, 集中时间、 集中警力、 集中力量进行集中攻坚。 并且有的地区还落实了打孔盗油案件侦办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 用足法律武器, 严惩犯罪分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3号) , 坚决杜绝重罪轻判、 定性失准的现象发生。 用好、 用足法律武器, 严惩犯罪分子, 达到教育群众、 震慑犯罪的目的。 如2004年6月, 我省焦作市公安机关破获一个17人打孔盗油犯罪团伙, 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起诉、 审判, 其中有4人被判处死刑、1人被判处死缓、 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此以后, 焦作段104公里长的输油管道连续多年保持了打孔盗油“零发案”。

(三) 取缔非法厂点, 切断犯罪链条。 非法涉油厂点处于打孔盗油犯罪活动链条的末端, 也是其犯罪活动的根源。 要把取缔非法涉油厂点同打击打孔盗油犯罪同等看待, 定期开展非法涉油厂点的摸排清查, 彻底取缔、 摧毁各类非法土炼油厂点和非法采油井点, 严厉查处非法生产、 收购、 运输、 炼制原油活动, 依法收缴炼油设备,追缴涉案物资和非法所得。 同时, 要组织专人加大对油品经营场所等销赃终端的摸排, 严格落实责任, 组织精干力量, 迅速进行集中清理取缔,彻底堵塞打孔盗油犯罪渠道。

(四) 加强督促指导, 落实责任措施。 省公安厅是各地市公安机关的领导部门, 在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领导、 组织、 协调、督促、 检查等作用。 近年来, 省公安厅要求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必树立“打孔盗油案件视同命案”的观念, 并坚持一线跟踪指导、 协调和检查, 将重大涉油侦破案件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要求省辖市、 县(市、 区) “一把手”挂帅, 实行局领导包案责任制度。 同时进一步加健全完善各项奖惩制度, 每年都将各地打孔盗油发案情况纳入对季度和年终公安机关绩效考评, 省公安厅对案件多发地区列入重点地区, 提交省综治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对危害性大、 影响恶劣的涉油案件做到逢案必挂牌, 限期查破。 对破获部督、 省督打孔盗油案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重奖。 对打孔盗油多发地区、 时段, 从治安、 刑侦等部门抽调专人, 成立督导组深入实地进行检查督导, 并适时协调组织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或联合行动等。

(五) 建立防控系统, 提高防范能力。 要以创建“平安管道”、 “和谐管道”为载体, 以实现输油管道“零打孔”为目标, 以建立人防、技防、 物防“三位一体”防控体系为重点, 大力开展警企联建、 联防、 联治、 联护活动。 不断拓展警企地共建活动范围, 加大对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专业队伍建设的投入, 加大对信息数据库、 侦察破案技术装备、 技术防范经费、 奖励资金的投入, 实现打击防范工作常态化、 专业化、 长效化。 管道企业建立奖励资金保障。 加强对油区外来人员、 出租房屋、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查清有关可疑人员的居住地点、 职业、 人员往来等情况。 加强对涉油厂点、 废品收购站点的日常检查、 集中清查, 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内保条例, 推动建立内保工作责任制, 健全充实内保工作机构,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加快开发应用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 新产品, 加大人防、 技防、 物防投入力度,提升企业的自防、 自控、 自卫能力和水平。

《管道保护》2013第1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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