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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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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管道保护层面管线综合规划技术原则探讨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刘瑶 徐虹 时间:2019-5-14 阅读: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发展快速推进,地上高楼大厦飞速增长的同时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却日渐老化,陆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不重视对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造成地下管线资料残缺,导致管理混乱、维护成本高、各种事故层出不穷,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而这显然与高品质的城市生活环境需求相悖。

2013年,青岛市黄岛开发区发生原油管道泄漏爆炸重特大事故。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27号),要求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专业管线进行统筹,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及军事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目前,国内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城市较少,没有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笔者仅对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1 平面布置原则

管线应严格按规划路网布置,尽量避免路网不一致情况下工程管线的迁改及对用地造成影响。主干线路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

管线布局需结合用地规划,综合优化各专业管线需求。对原有管线无法满足使用需求、亟待改造的管线,应通过原线位抽换管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地上破坏。

1.1 管线避让原则

压力管线与重力管线发生交叉冲突时,压力管线宜调整管线高程以化解矛盾。其中,给水、供热、燃气等工程管线多使用易弯曲材质管道,可以通过局部弯曲方法进行管线高程和坐标调整,从而解决工程管线交叉矛盾。因主干管线管径较大,调整难度大,加之过多调整主干线的弯曲度将增加系统阻力,进而提高输送压力,增加运行费用,故应尽量避免对主干管线局部弯曲。

1.2 路侧的布置原则

按照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布置一般原则,在道路东侧或南侧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依次布置电力、给水、再生水、雨水等管线;在道路西侧或北侧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依次布置通信、燃气、污水等管线。当人行道、绿化带宽度受限情况下,雨水、污水管道可布置在慢车道(辅道)或车行道下,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设置在绿化带等区域时,市政管线应考虑必要的避让。


2 竖向布置原则

在满足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及符合生产要求的情况下,地下管线应力求浅埋,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方便施工。地下管线的布置,应考虑一次开挖的可能 性,管底部高差也不宜过大,从而减少基础工程量,降低工程造价。应当优先保证重力流管线的坡度,满足工程管线覆土深度及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等要求,并保证重力自流管线在流向上的坡度要求。

2.1 竖向排布顺序

管线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在交叉口处应尽量减少管线避让产生的管道弯曲次数。

2.2 交叉点的竖向协调

市政管线种类众多,从管线竖向适应能力和下阶段竖向协调的难易程度来分,可以分为压力管和重力管。压力管对于管线的竖向不敏感,在规划以后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很强的协调能力,所以压力管不是竖向综合的重点。而重力管线由于其内的介质靠重力传输,对于管线的竖向极为敏感,特别是对于下游、规模较大的管线及其管网系统,一旦规划确定,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单个局部工程难以通过竖向的调整来解决本布局片区的问题,即使调整,也将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系统性调整而难以实施。所以在规划阶段,这些规模较大的管线的竖向问题应该尽早的进行分析核查,确保规划阶段的方案稳定。


3 设施综合布置原则

3.1 基本原则

规划管线应根据城市道路条件,经济合理安排走向和管位,同时满足道路和其他相关工程的建设要求,确保地下管线之间、地下管线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后可废弃或抽换。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铁、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相协调配合。敷设方式应根据地下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和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济技术比选后择优确定。

3.2 安全要求

(1)地下管线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满足GB 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2)当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

(3)特殊管道及可燃、危险品等的长输管道应避开城乡建设用地。确需穿越的,应按照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并避开人口密集以及重要基础设施集中的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进行必要的安全影响评估。不应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特殊管道及可燃、危险品等的长输管道以及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要求。

(4)在涉及各类危险管线专项规划编制以及相关审批及建设时,除了考虑各类危险管线与市政管线之间的位置关系外,还应考虑各类危险管线与现状及规划建筑之间位置关系的合理性。

3.3 管线安全保障

规划管线在实施阶段应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进一步进行净距等空间要素的确认,部分管线强条是不可逾越的。比如燃气管道的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 36号)以及各城市出台的对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切记安全保护范围是规划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城市中拟建油气管线,特别是高压及以上压力管道很少在城市建成区,难以在管线综合规划中全部表达。建设时应根据相关的压力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必要的安全评估等前期工作,确保管线自身的安全以及管线所在片区的城区安全。

对于已经建成的管线应进行相关手续的确认,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管线本体以及在各种运行状态下城市的安全。已经建成的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的油气管线中,存在一部分管线与建成区较近的情况,管线综合规划时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区域提出建议,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对管线进行核查,确保安全。

 

作者:刘瑶,女,陕西宝鸡人,硕士,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现为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主要研究市政工程,综合防灾,海绵城市及综合管廊规划等方向。

《管道保护》2019年第3期(总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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