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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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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重点条款运用分析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吕炜 时间:2020-11-17 阅读:

吕炜

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公司

 

摘  要:成品油管道运行中面临大量第三方施工干扰等影响管道安全的问题。在处置危害管道安全行为过程中,总结出日常管道保护工作所需的管道保护法四条重点条款。恰当运用这些条款,能有效推动政府部门明确职责、依法行政,助力企业保护管道安全。

关键词:管道保护法;安全隐患;管道保护距离;第三方施工

 

 

在管道保护日常工作中,基层单位要经常面对第三方施工挖掘活动的干扰影响。笔者认为恰当运用管道保护法四条常用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可以有效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助力企业保护管道安全。

1 适用性最广泛的条款——第二十五条

(1)主要作用。本条是关于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明确了管道企业负有发现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以及在排除外部安全隐患有困难时的处理方式。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协调排除管道外部隐患,可根据需要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采取排除安全隐患的强制性措施。

(2)企业实践。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省级部门是自治区能源局;南宁市由住建局负责,其余地市由发改委负责。企业对此应了然于胸,发现无法排除的外部安全隐患,经公司授权后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报告,切忌发错对象。首先电话报告区(县)级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向市级发改委(或住建局)报告的扫描件。如果出现直接危害管道安全的紧急情况,拨打110报警处置,保留报警记录,同时紧急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应简明扼要,可附1~2张现场图片,标注管道具体走向并加注说明,以便上级部门作出准确判断。

(3)典型案例。近年曾连续两次发生堆土导致管道发生变形褶皱。 2019年10月,管道附近再次出现大量施工堆土,输油部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但阻止无效。输油部援用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立即向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紧急报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随即协调市政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回收土方,及时有效避免了对管道的伤害。

2 最常用的条款——第三十条

(1)主要作用。本条是关于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规定。 5米地域范围是管道保护的核心区域,是为了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

(2)企业实践。以该条为主要内容编制成管道保护告知书,向沿线单位、居民和施工机械操作手发放,广为张贴宣传,营造法治氛围。

(3)典型案例。某个体经营者在管道附近修建 山庄,其围墙将30米输油管道包围在内,并紧邻管道5米外修建烧烤炉,经管道巡护人员现场多次协调,老板态度强硬拒拆除违章建构筑物,输油部遂援用第三十条向当地发改委报告请求予以纠正。发改委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组织应急、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最终拆除山庄围墙,迁移烧烤炉远离管道,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最容易被忽视的条款——第三十一条

(1)主要作用。本条是关于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人口密集场所等应当保持相应距离的规定。

(2)企业实践。该条款与第三十条同等重要,是防止在管道周边形成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的重要条款,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条款对距离没有作出具体的数值规定,政府和企业的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以为5米就是法律的要求。该条款提出的“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容易被忽视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这也是导致高后果区不断增加、企业管理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管道附近的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必须落实“两协调、四告知、五查清”的要求。 即:协调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避让管道;协调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避免在管道周围形成新的高后果区或使现有高后果区升级。向工程承建单位和工程业主单位告知管道具体位置,告知管道埋深,告知管道遭受破坏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告知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清工程名称、查清工程业主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查清工程承包商情况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查清施工范围、查清施工进度。

(3)典型案例。某学校计划在成品油管道5米外扩建校园。输油部得知后,立即登门告知存在安全风险,劝其调整方案;学校以建设手续齐全为理由,不同意调整。输油部立即援用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当地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管道一旦发生失效事故,将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学校扩建项目与管道应保持必要距离。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项安全评估,最终决定将学校教学楼和围墙适当后退,对管道上方局部硬化,加密日常巡护频次,加装高后果区监控摄像头,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加强对师生的安全避险教育。

4 最直接有效的条款——第三十五条

(1)主要作用。本条是关于影响管道安全的特定施工作业的申请与批准程序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审查并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

(2)企业实践。该条款主要用在与管道交叉或平行干扰的线性工程,包括:爆破、挖掘、钻探(含定向钻)等特殊施工,通过政府审批,可以有效防范施工挖掘造成管道和光缆损坏。管道企业要及时了解管道周边施工信息,加强与施工方的沟通合作,提醒对方办理申请手续。对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帮助。

(3)典型案例。某市乡村电网工程要在距离管道6米的位置架设电杆,电杆底部附带接地线。输油部与建设单位对接,对方表示施工已经满足埋地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最小距离,执意按原计划施工。输油部立即向市发改委报告,在发改委的组织下,双方协商确定了施工方案,签订了安全防护协议,建设方同意增加排流措施,使潜在安全隐患得到了消除。

 

作者简介:吕炜,油气储运工程师,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公司广西输油一部,主要从事油气储运和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系方式: 13807807115,22171600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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