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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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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合作清理违法占压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5期 作者:施庆年 时间:2022-10-8 阅读:

施庆年

北京管道天津输油气分公司

 

近年来,管道企业依法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开展管道违法占压清理,但由于管道用地权利不落实和企业不具备执法权,往往事倍功半,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总结实践经验教训,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落实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地方政府形成共识与合力,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占压风险隐患。


陕京(港清线、港清复线、汪庄子支线)管道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境内,共计176公里,存在各类违法占压隐患20余处,有的长达10多年之久,影响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2017年,分公司本着坚决消除隐患的决心,主动将占压情况报备区、镇政府安监等部门,请求协助共同解决,但由于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致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越级直接将隐患上报了天津市安委会,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在隐患占压治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然后才能拆除占压物。我们依据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提供了全部占压均为后建的证据,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在我们的据理力争下,拖延达12年之久的20余处违法占压终于得到彻底清理。回顾这一段工作经历,给我的体会是:

要认真履行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依照管道保护法第七条等规定,认真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政府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时刻做到防微杜渐。带头执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履行管道保护责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措施。

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管道作为线性工程和没有围墙的企业,离开政府支持就寸步难行。要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依靠市、区两级管道保护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和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防联治。在遇到重大外部安全隐患时,主动请求政府出面组织排除。

要加强源头治理防止反弹。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存在占压等风险隐患地段,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加强与国土、规划、环保、应急等部门信息交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依法及时制止新露头的占压行为,对违法建构筑物组织清除。

要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借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管道保护法律法规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提高管道保护宣传效果。分公司设计了管道保护形象大使“小保”,制作全国首部管道保护法宣传动画片,提升社会公众管道保护意识。与镇村、社区、学校开展合作,共同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事实证明,管道保护法律既是政府执法的依据,也是企业坚强的后盾,加强政企合作,与政府形成合力,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施庆年,1987年生,工程师,天津输油气分公司永清作业区副主任,主要从事管道安全运维工作。联系方式:18730880719,sqn_shengz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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