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法实践过程中的难点探讨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5期 作者:谢广金 时间:2022-10-8 阅读:
谢广金
北京管道陕西输油气分公司
管道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管道沿线居民及各企事业单位的管道保护意识得到提升,管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道责任不断增强,管道企业依法解决影响管道安全外部因素的能力显著改善。作为基层管道企业及管道保护法的宣贯和执行者,亲身体会到管道保护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难点。
一是执法不及时,执法难度大。自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市县均设置或配置相关部门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但面对管道占压、第三方施工、安全距离不足问题,企业向主管部门报告程序复杂,往往贻误最佳管控时间,增大了更正和拆除难度。
二是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如在管道上方和近距离修建建(构)筑物,政府部门对违法者一般罚款200元至2000元。管道5米范围内取土等危害管道的行为时有发生,管道企业也只能是制止教育了事,不能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是管道保护与城乡建设矛盾突出。国家要求管好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存量,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增量,与地方发展目标不一致。另外管道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维抢修造成土地损失应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标准缺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漫天要价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管道保护法宣贯不足。管道保护法的宣贯主体应该是政府和企业,现在完全成了企业行为,企业作为利益相关方,群众认可度低,宣传效果不佳,法律的权威性难以体现。
对于上述问题,我提出四点建议:
明确管道保护有关行政主体责任。建议对管道建设与城乡规划关系做出具体规定,或在城建规划法规中增加管道保护条款,从源头上防止管道安全隐患的产生。明确管道安全和保护的行政主体和法律责任,建立管道安全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对于各类危害管道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处理。
建立管道保护政企合作机制。保障管道本体安全和高后果区公共安全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管道企业要尽到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督查及处置职责,对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外部隐患,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明确管道用地权利和补偿方式。建议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企业依据民法典取得地役权的协商程序和补偿范围,使管道企业获得用地权利,以平衡管道企业与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利益。或将管道建设临时用地性质改为永久征地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与当地标准相衔接,从根上保障管道运营期间用地。
推动管道保护法的全面宣贯。政府立法和执法部门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群众保护管道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法律深入人心,提高维护管道安全的自觉性。政府和企业联手对管道保护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表彰奖励,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同心协力保护管道的良好环境。
作者简介:谢广金,1986年生,工程硕士,工程师,2017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现从事长输管道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772939949,5504981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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