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方交叉施工协调引发的思考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6期 作者:杨宁 万宝山 时间:2022-12-20 阅读:
杨宁 万宝山
北京管道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
拟建水镜湖公路项目与陕京四线天然气管道在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沟心召村交叉。2020年7月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鄂尔多斯作业区巡检发现交叉处道路施工,即主动联系施工单位要求其前往当地能源局备案并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但施工方没有采纳作业区建议,不听劝阻继续强行施工。为此,作业区多次向当地交通局汇报,分公司两次致函当地能源局。直到2021年4月,由当地能源局出面协调双方反复协商,终于签订了管道保护协议。
此事从最初发现到最终双方签订协议,历时8个月(其中有受疫情的影响),管道企业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回顾这一段经历,令笔者产生了许多思考。
一是要落实穿跨越管道等施工作业应事先进行申请的问题。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要求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且在开工前七日书面通知管道企业。但是,部分第三方施工企业或者对管道保护法缺乏了解,或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没有主动提前与管道企业沟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报备。多数第三方施工作业都是在巡检时才发现的,从而增加了协调难度。而少数政府主管部门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使法律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失去了意义。建议各级地方政府以相关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大型机械手、管道周边居民等为重点对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管道保护意识和法律素质。相关部门提升履职能力、责任意识,在接到申请时,立即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制定施工方案,签订管道保护协议。管道企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施工信息,争取提前介入,动态跟踪,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是要依法依规处理好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遵循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并承担由此增加的防护设施等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管道企业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例如本文所举的事例应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在公路施工方与管道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公路部门会同管道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解决。
三是要保障管道企业的用地权利。目前管道上方土地权属复杂,管道用地权利不明确给管道保护工作造成很大困扰。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禁止危害管道的行为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要求。在实际执行时,由于管道建设为临时用地,用地期限一过,管道企业即失去土地使用权。而第三方施工项目一般都采用征地方式,若管道企业要求其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时,往往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引发争议,无法保障管道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议管道保护法应明确管道企业的用地权利,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建设和施工单位告知管道位置和管道用地权利,组织当事双方签订管道保护协议。同时平衡管道建设收益与地方权益分配,减少因利益纠纷造成安全隐患。
作者简介:杨宁,1989年生,鄂尔多斯作业区副主任,主要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895195151,413695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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