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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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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高后果区识别管理问题谈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3期 作者:尧宗伟 时间:2022-5-27 阅读:

尧宗伟

西部管道塔里木输油气分公司库尔勒作业区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对输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全部6条强制性条款中有3条涉及到高后果区问题,分别就建设期、运营期高后果区识别及风险评价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在近10年高后果区管理工作中,发现因标准规范理解差异、现场情况掌握不全面等因素影响,造成了对同一油气输送管段高后果区识别结果存在偏差。表现在是否将其识别为高后果区,高后果区长度和分级判定,以及是否应该合并或拆分等方面。以下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1  问题分析

问题一:油气输送管道周边采油井、采气树是否属于高后果区?

根据《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规定,输油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表 1 d)中,“管道两侧各50 m内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易燃易爆场所等”;输气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表 2 f)中,“除三级、四级地区外,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加油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识别为高后果区。

按照高后果区定义——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一旦采油井、采气树等设施周边管道发生泄漏导致着火爆炸,很可能造成采油井、采气树损毁使大量未经处理的油气从地底冒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及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将输油气管道周边采油井、采气树纳入高后果区管理。

问题二:并行管道压气站、输油站周边并行管段是否属于高后果区?

例如不同时期建设的A、B两条并行管道,并行间距20 m。A管道在某处有一座站场C,那么相对于B管道来说,C站即为管道50 m内的易燃易爆场所,B管道在C站附近管段D应识别为高后果区。但有不同观点认为,若A、B管道同属一家公司则不将D管段识别为高后果区。笔者认为,应将并行管道压气站、输油站周边并行管段纳入高后果区管理。原因有二:一是满足《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高后果区识别分级条件;二是并行管段即使同属一家企业,但还是区别于站内工艺管道,发生泄漏着火爆炸事故时,一样会对临近的C站场内人员及设备造成损害,这个后果属于“较大不良影响”。

问题三:输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及国道等近距离并行或交叉是否属于高后果区?

如果输气管道穿越上述设施或近距离并行发生天然气泄漏,行驶中的火车、汽车均是点火源,与空气混合会引发闪爆,甚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并导致交通线路中断,因此应纳入高后果区管理。

问题四:输油气管道与高压电线交叉是否属于高后果区?

这种情况应按照高压电线的电压等级、是否有备用线路、用户规模及用户类别等综合分析进行识别。比如750 kV特高压输电线路与10 kV农业灌溉用电,有备用线路与没有备用线路,下游用户10万人与只有三五户人,给城市医院供电与普通民众生活用电,管道泄漏事故导致供电中断的后果有明显区别,应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

问题五:输油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聚居户数在50户或以上的村庄、乡镇等是否都识别为高后果区?

受风俗、地形等影响,管道沿线村庄、乡镇住户聚居方式不一。以类圆形或长方形聚居的村庄、乡镇,满足此条规则的管段应识别为高后果区,而以线形分布的村庄、乡镇,则不应识别为高后果区。

问题六:高后果区管段相互重叠或相隔不超过50 m时,是否一定作为一个高后果区段管理?

当两段高后果区类型与级别一致时,应合并为一段高后果区管理。但两段高后果区类型不一致,比如一段为环境敏感型,一段为交通设施型,因风险因素识别、管控措施均有较大差异,合并为一段高后果区管理容易带来风险因素辨识不全、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问题七: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普遍集中的区域是否都是Ⅲ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

关于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普遍集中区域界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三栋及以上楼栋即可认为是“普遍集中”。实际工作中,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在广东、江苏等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村,一栋四层楼房大部分只居住一家人,若在管道潜在影响半径内仅有三五栋这样的楼房,聚居人数少,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纳入高后果区管理。若同样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位于工业发达地区的城郊或农村,如果作为出租房使用可能每栋居住数十人,就应该识别为Ⅲ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

问题八:输油管道与干旱地区季节性河流交叉是否识别为Ⅲ级高后果区?

诚然,河流交叉部位输油管道一旦发生泄漏,后果满足对“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识别准则。笔者所在西北地区地处内陆,属温带大陆性半干旱气候,管道沿线与多处季节性河流交叉。这些河流大多数时间没有流水或水流宽度不足1米,每年仅有几天水流宽度十数米或数十米。从交叉部位输油管道泄漏后果、抢修难度等方面考虑,应与常年流水河流区域区别对待,将输油管道与季节性河流交叉或近距离并行高后果区分级由Ⅲ级调整为Ⅱ级更合适。

问题九:“地形起伏较大”应如何判定?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6.2.4规定:“当输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较大时,可依据地形地貌条件、地下管涵等判断泄漏油品可能的流动方向,对表 1中c)d)e)f)的距离进行调整。” “地形起伏较大”未明确规定是以单位面积海拔差抑或是坡度大小来判断。建议明确标准规定,便于识别人员基于地形调整高后果区识别范围。

2  管理建议

遇到前五项问题类似的情况,如果高后果区识别中未将这些管段纳入高后果区管理,也应将其放入“重点管段”管理。因为这些管段一旦发生泄漏,后果即使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也一定比普通管段的泄漏后果严重得多。高后果区不等同于高风险,不应以其风险评价结果认为管段风险较低就将其从高后果区识别结果中剔除;同样,也不应将高风险管段随意加入高后果区。

对于七、八两项问题,高后果区分级仅对统计分析及资源分配具备参考意义。基层管道管理人员不应过度纠结其级别,而应将每一段高后果区都作为辖区的管理重点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真正将高后果区识别结果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

高后果区识别管理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项根据管道周边环境变化、周期性开展、持续改进的工作。识别完成后不应将识别结果束之高阁,而是要充分与高后果区风险评价、管道完整性评价及维修维护相结合,真正发挥高后果区识别结果的作用,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使企业将有效的资源用到“刀刃”上,保障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作者简介:尧宗伟,1987年生,工程师,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主要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联系方式:0996-8777203,1716882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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