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法“保护距离”和“距离”的思考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3期 作者:沈玉飞 王京京 罗帅国 时间:2022-5-27 阅读:
沈玉飞 王京京 罗帅国
西部管道独山子输油气分公司
“保护距离”和“距离”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作为管道企业基层员工,在隐患整治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如何理解“保护距离”和“距离”概念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
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应保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该项规定比较原则,同时缺少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支撑,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周边修建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与管道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同样由于规定比较原则,许多地方在管道周边近距离修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导致了安全风险加大,高后果区增多。
我们理解,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距离”的要求,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管道的运营安全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管道安全。GB 50253―201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6关于“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和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和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1关于“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同时防止占压和施工挖掘损坏管道以保证管道本体安全。不能将“5米距离”与“保护距离”混为一谈。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距离”的要求,是为了保障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管道失效后的影响范围受控,保障高效的应急处置和快速的应急疏散,从而避免极端状态下出现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后果。同样也不能与“安全距离”混为一谈。
在法律实践中,“保护距离”和“距离”要根据不同场景合理加以运用,有效指导管道保护工作。比如新建管道规划选线,在遇到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和市政设施时,要落实“保护距离”的要求,同时按照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4.4,对高后果区采取避绕措施。又比如,当遇到在管道线路周边规划建设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时,要落实“距离”的要求。虽然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目前没有给出强制性的距离要求,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管道保护法“保护距离”和“距离”要求,如果应用得当,对于防止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相互距离过近,控制高后果区无序增长无疑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缺少国家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实际执行中还是困难重重。管道企业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交换意见时,对方以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为依据,认为只要不突破5米红线就可以,而管道企业却拿不出充分的根据,无法说服对方。即使对方答应让步,但保持多少距离合适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
综上所述,“保护距离”主要侧重选线阶段,“距离”主要侧重运行阶段,但两者在规范管道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关系的作用是一致的,即为了保证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相互安全。在实际执行中要统筹兼顾,不能只考虑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为了促进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精准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开展科学研究,明确管输介质泄漏控制与燃爆事故后果控制所需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距离及及评估方法。
(2)制定管道保护法实施细则,对“保护距离”“距离”提出较为明确的数值要求。
(3)根据管道保护法关于距离设置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的要求,对GB 50251、GB 50253等工程设计规范关于距离设定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4)在法律和规范未修订之前,由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在管道周边划定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区红线,便于各方统一执行。
作者简介:沈玉飞,1987年生,本科,中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工作。联系方式:0992-7306196,5298078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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