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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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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企联动 有效管控管道外部风险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3期 作者:陈伟东 张仁淼 时间:2023-5-26 阅读:

陈伟东 张仁淼

浙江省温州市发改委

 

2012年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先后建成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和甬台温成品油管道,共235公里,有力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一段时间以来,管道运行存在的外部风险因素主要表现为野蛮施工作业和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既有管道运营企业管理不善、监护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等客观原因。

管道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企业目前都建立了领导分站承包、管道保护工分段承包、巡线工定时巡护的三级巡线制度,并且利用GPS巡线系统、SCADA系统等先进手段对管道运行的节点压力、管道巡线轨迹进行实时监控。然而部分巡线工由于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加之受地形地貌制约或巡线漂移过大等因素影响,造成管道巡护过程中受控时间得不到保障,巡护段出现盲区。

管道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管道沿线每遇春秋季节农田翻耕,修建各种养殖大棚、修桥、扩路等村镇公共工程,民事活动增多,冬季河道清淤、河塘扩建等水利工程频繁,这些作业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季节性、工期短、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直接威胁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

部分政府部门职责尚不落实。一些新建管道经过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对管道保护职能分工尚不清晰,管道保护法治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及施工单位管道安全保护意识有待形成,未能有效落实管道保护法相关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全面提升巡线管理质效。企业应加强巡线队伍建设,培养和提升巡线工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保障资金投入,坚决杜绝隐患演变为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巡线质量开展现场检查和考核,促进巡线水平提升。

加强大型施工项目管控。对施工单位开展管道保护法宣传与培训,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政府有关部门对大型施工项目进行审批时,应事先要求其按照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向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再给予工程审批。

简化小型施工活动审批。对乡村道路、水渠和农田基本建设活动,遵循“快速通过”原则,在保证管道安全的前提下,经管道企业对施工作业方案审查同意后,即可在管道企业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完善高后果区管理。管道企业每年应根据完整性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后果区识别更新,编制相应的“一区一案”,规范设置宣传标语、标识桩、公示牌、应急逃生指示牌、风向标、监控设备,和当地政府联合组织周边群众应急逃生演练。

提升区域应急联动能力。政府对管道企业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及高后果区“一区一案”,应组织应急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检验方案的有效性,调动社会应急资源、应急力量,共同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

定期召开政企联席会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听取管道企业关于管道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持续做好管道保护宣传。管道企业要坚持不懈地做好管道沿线的宣传工作,养成管道沿线单位和居民保护管道安全的意识。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属地管道企业通过广场、乡村集会中心等公众场所共同开展宣传活动,使管道保护工作走入社会、走进人心。


作者简介:陈伟东,温州市发改委能源监测中心副主任,主要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管理、能源监察等工作。

通讯作者:张仁淼,就职于温州市发改委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节能审查和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系方式:13738799351,36140175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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