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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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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实施问题探究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3期 作者:赵存华 时间:2023-6-9 阅读:

赵存华

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储运公司嘉兴输油分公司

 

摘要:分析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完善管道保护法管理体制机制、将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企业要主动落实好主体责任以及加强管道保护地企合作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管道保护法;体制机制;主体责任;地企合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管道安全运行不仅关系到能源保供,更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成为管道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管道保护法作为油气管道领域的重要法律,是企业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法律实施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  管道保护法实施遇到的难点

(1) 第三方施工监管存在漏洞。管道作为没有围墙的企业,周边各种类型的第三方施工由于操作不当,极易危害管道安全。按照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相关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定施工方案。实践中常遇到一些施工单位不能做到自觉申请,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严,对违规施工没有及时惩戒等问题。

(2)相关土地利用规定存在冲突。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上方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等深根植物,禁止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等。物权法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造成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矛盾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管道保护与地方建设矛盾尖锐。城乡发展规划与管道保护的要求存在冲突,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地方招商引资建厂或修建居民小区,规划部门没有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进行避让,一旦划定红线,后期协调处理将十分困难,不但给开发商造成了影响,同时还会导致管道高后果区的增量或增级。

(4)监管职责难以完全落实。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镇江输油站管道路由大部分从山区及农田中经过,桩牌因种种原因常被人擅自毁坏。这种现象往往找不到责任方,政府主管部门也难以履行监管职能。

(5)相关部门不能形成合力。发改、应急、公安等部门作为管道保护的相关部门,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如当企业反映管道占压、第三方违法施工和管道维抢修作业遇到恶意阻工时,相关单位不是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而是相互推诿。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备管道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也会遭到一些部门的无理拒收。

2  对策建议

(1)完善管道保护法管理体制机制。针对目前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严的问题,建议尽快对管道保护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颁布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2)将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根据管道保护法规定,规划部门应当将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在项目可研、设计与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油气管道的相互影响,保障管道企业用地权利。企业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管道档案资料交接,避免出现衔接不畅。

(3)企业要主动落实好主体责任。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建立覆盖土地承包人的信息台帐,及时掌握管道周边建设项目和第三方施工情况,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在机械化农田中设置桩牌会影响农业耕作,通过协商将桩牌设置在田埂边或者水渠边,尽量减少对耕作的影响,确实因桩牌造成影响的应做出合理补偿。

(4)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地企合作。管道企业要依法加强巡护队伍建设,做好日常巡护,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向政府部门汇报工作,在清理占压、预防第三方违法施工、打击打孔盗油等方面取得理解支持。妥善处理因土地利用造成的利益矛盾,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做好联防联建工作,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作者简介:赵存华,1982年生,研究生,工程师,嘉兴输油分公司镇江输油站站长,负责基层站队站场及外管道管理工作。联系方式:0511-83366559,zhaoch@pipe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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