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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建未投产管道保护难点与对策

来源:《管道保护》2024年第5期 作者:刘帅 时间:2024-10-8 阅读:

刘帅

国家管网集团福建省管网有限公司

 

随着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成立,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的主要油气管道资产划转至国家管网,与此同时,国家管网也接管了一批久建未投产项目,如原中石油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原中石化珠三角成品油管道二期工程、原中海油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等。

1  存在问题

久建未投管道普遍存在现场占压较多、间距不足等问题。以海西管网二期工程为例,项目2013年前开工、2019年建成、2020年划转,在2022年国家管网集团组织的投产前专项检查中,530千米管道共发现占压、间距不足等遗留问题达1300项。问题数量多、成因复杂、存在时间长,现场整改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分析久建未投产管道保护问题形成的原因,其直接原因是管道企业在建设期管道保护预算低甚至无相关预算,主要委托施工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而施工方在超出正常工期后会减少甚至取消已建成管段的巡护资源投入,且未安排运营单位及时进场接管巡护工作,造成现场管理不到位。间接原因是相关问题是在2010年管道保护法颁布后首次发生,行业内缺少制度或先例可供参考。根本原因是久建未投产项目是由于地方政府规划发生重大调整、资源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投资超概算、合规手续办理不齐全、管道遗留隐患多、整改成本高等因素产生,在管道项目明确是否能够建成投产前,管道保护问题仅属于系统性问题之一而无法优先处置。

2  保护难点

相比于在役管道,久建未投产项目现场管道保护工作开展更为困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1)管道沿线土地使用超期。目前行业内管道施工普遍采取临时用地的补偿方式(一般为 2年),到期后土地所有权自动归还土地权利人。但根据管道保护法规定,后续土地将限制使用,这与土地权利人认为其土地可持续利用,收益不受影响的想法相矛盾。同时,由于项目长期未投产,地方政府对临时用地制度和超期问题更为关注,这也是久建未投产项目开展管道保护工作的主要难点。

(2)地方政府对未投产管道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由于此阶段管道未进油进气,在处置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占压、保护间距不足等问题时,属地政府重视不够,简单认为短期安全影响小,问题解决不及时。

(3)管道保护宣传不足。目前行业内管道保护宣传费用及工作主要安排在运营期,且一般管道建设与运营管理分离,在施工期间由管道企业建设方委托地方政府开展征租地工作,双方出于交地和施工进度考虑,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足。

(4)未投产管道和在役管道管理标准不同。未投产管道原则上是处于建设阶段,根据国家管网集团制度,两者管道巡护频次不同,建设阶段为每周至少2次,运行阶段为每日至少1次,高风险段则适当加密频次;资金预算不同,建设阶段为限定预算而运行阶段仅限定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经测算建设阶段预算按在役管道标准仅能使用半年。

相比在役管道,久建未投产管道还存在现场标识大量缺损、路由图未及时更新备案、地方城乡规划与管道保护要求冲突、管道保护法部分条款与实践脱节等共性问题,导致管道保护工作陷入恶性循环,造成了久建未投产项目管道保护工作相比在役管道更为困难的局面。


3  工作对策

(1)完善油气管道用地补偿制度。研究管道建设用地征地范围,明确管道地下通过权以及地上土地限制使用要求和期限。改变管道建设临时用地性质,根据管道使用年限或对土地影响程度研究制定相配套的用地补偿制度,如统一设置地役权按永久征收的百分比计算方式进行补偿。

(2)建立管道保护企地联动长效机制。在管道建成后,管道企业定期走访地方政府发改、公安、应急、工信等管道保护监管部门,汇报管道保护工作情况,争取理解支持,明确相关政府履职人员,及时建立起县级以上职能部门、乡镇、村委多级防控体系。

(3)建设期同步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工作。管道企业在征地、施工过程中,同步向管道沿线土地权利方开展管道安全和保护知识宣传活动,确保管道保护工作深入人心,提高维护管道安全的自觉性。

(4)管道企业应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制度。建议管道企业大力推行“建管融合”,管道建设方和运营方在建设期提前组织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双方紧密合作并落实建设期管道保护工作资源投入,确保管道回填后即可按照在役管道要求管理,按标准设置管道标识,配齐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相关机具,正常开展运维和管道保护工作。

国家管网的成立是油气管网运营机制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成果,当前油气管网进入高质量安全发展时期,尤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在现行管道建设仍采用临时用地的前提下,久建未投产项目建议按停运封存状态处置,参照在役管道标准管理,优先考虑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作者简介:刘帅,1990年生,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站场管理、管道管理、现场施工和征地协调工作。联系方式:17750692894,4753359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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