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例第三方施工损坏油气管道司法裁判文书看双方风险防控重点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5年第3期 作者:王粟 时间:2025-10-26 阅读:
王粟
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贵阳输油气分公司
摘要:以2010—2025年的21份第三方施工损坏油气管道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从案件类型分布和责任认定规则两个分析维度,对裁判文书及其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并基于此提出施工方与管道企业的风险防控重点,为双方合规管理提供支撑。
关键词:第三方施工;油气管道;司法裁判;风险防控
第三方施工一直以来是影响管道安全主要风险之一,也是造成管道事故的罪魁祸首[1]。施工方如何合法合规施工、管道企业如何有效防控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风险,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管道保护法)对预防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是管道保护法实施15周年,本文以这一期间发生的第三方施工损坏油气长输管道案件的2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分析,提出防控第三方施工风险的重点,为施工方、管道企业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1  司法裁判分析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权力展现,也是定分止争的法律文书。透过裁判文书研究第三方施工损坏油气长输管道的司法裁判规则,进而促进施工方、管道企业的风险防控是直观且有效的。为系统解构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的司法裁判逻辑,本文以案件类型分布和责任认定规则为分析维度,对21份裁判文书及其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1.1  案件类型
(1)机械施工损坏共19起,占比90.5%。其中未探明管线位置16起,交叉工程防护缺失2起,擅自变更施工方案1起。
(2)爆破作业损坏管道2起,占比9.5%,主要原因是爆破振动导致管道结构变形。
1.2  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从21份裁判文书的责任认定看,裁判结果呈现施工方责任主导型特征。
(1)施工方全责12起,占比57.1%。核心归责要件为施工方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探明管线位置和未签订保护协议等义务。
(2)施工方主责8起,占比38.1%。施工方未履行审批手续前提下,管道企业因标志不清、未及时更新管线数据等过错承担20%~30%责任。
(3)同等责任1起,占比4.8%。施工方未履行审批手续,管道企业未设置管道标志且巡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第三方施工,双方过错相当。
1.3  典型案例分析
(1)安徽某管道企业与韦某、丁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2年,安徽省某村委会将水沟清淤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未告知水沟下方穿越天然气管道。实际承包人韦某雇用周某监督施工,雇用黄某的挖掘机进行挖掘作业,操作手为丁某。管道巡护人员在施工前将管道标志、管道位置及埋深告知周某,但周某未将该情况告知丁某。丁某根据周某的指示将挖掘机抓斗插进水沟致天然气管道破损泄漏。本案中,施工方承担50%责任,韦某作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关资质,也未按要求进行施工,在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挖掘作业申请,未采取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贸然指示挖掘机进场施工,致使事故发生;某建设公司作为名义承包人与韦某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承担25%责任,其作为发包方在应当知道工地埋有天然气管道且施工可能采用机械作业的情况下,仅在招标须知中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探,未将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告知承包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管道企业承担25%责任,其管道铺设不完全符合技术规范,未按标准要求在沟渠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未取得相关水文资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深埋管线;管道巡护人员在知晓因违规施工可能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排除或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排除。
(2)新疆某管道企业与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年,某矿业公司在该企业管道中心线200米范围内进行露天爆破采矿作业。爆破点振动速度超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油气管道安全允许振动速度限值,爆破作业产生的振动导致案涉管道防腐层剥离、管体局部屈曲变形。本案中,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作为专业矿业公司,明知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要求,仍在禁止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主观过错明显,且鉴定报告证明爆破振动速度超标与管道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管道企业不承担责任,其日常巡护记录完整,未发现管理疏漏。
2  风险防控重点
基于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及前述司法裁判分析,梳理出施工方、管道企业风险防控重点。
2.1  施工方风险防控重点
(1)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施工方须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任何地点均不得实施的禁止行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核心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特殊区域扩大范围(如穿越河流的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等)的禁止行为等,不触碰法律底线。
(2)遵守命令性规定。施工方应按照管道保护法要求,向管道企业申请获取施工区域管道位置、埋深等基本信息,与管道企业现场踏勘并将管道信息传达给现场负责人、安全员与机械操作手等,避免损坏管道;与管道企业协商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对于需要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协商或批准的,按照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时申请;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落实好保护管道设备设施安全的措施,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管道保护知识宣传工作,必要时联系管道企业派员到场指导。此外,强制性国标具有法律强制力,同样应当遵守。
2.2  管道企业风险防控重点
(1)严格落实“六步法”管控。接到第三方施工信息后,管道企业应严格按照联合勘察、开挖验证、方案审查、签订协议、全程监护、联合验收“六步法”管理,尤其需要注意开挖验证、方案审查、签订协议三个环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管道企业应探明管道、光缆的位置及埋深,设置好警示标志后,人工开挖至露出管道及光缆;在审查施工方案阶段,管道企业应组织方案初审并协助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对于需要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协商或批准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申请;签订安全协议时应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修改部分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特别注意双方有无签订权限。
(2)扎实推进巡护工作。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标志不清晰、未能及时发现第三方施工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管道企业有过错并需承担与之对应过错责任的原因。管道企业需完善管道巡护方案及考核机制,确保巡线工、区段长按规定频次完成所辖管段全覆盖巡护,对第三方施工频繁的重点管段加密巡检[2];巡线工、区段长巡护过程中发现三桩一牌字迹不清或有损毁的情况时,应及时维护更换,确保施工单位识别管道位置,若收集到第三方施工信息,要严格执行向区段长和监控中心“双汇报”制度。
(3)及时更新管线数据。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管道企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及时报备。在管道运行期应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规定维护和更新管道数据。全国范围内已有浙江、贵州等多省细化了管道数据报备要求,如《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更明确了管道企业应对其管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因此,管道企业如有改线施工、沉降治理等导致管道坐标与埋深变更的情形,应及时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备,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4)积极拓展信息渠道。有效收集信息是精准管控第三方施工的前提。除传统人工巡线外,管道企业应推进网格化精细管理,鼓励沿线居民参与有奖举报,建立信息员、机械操作手台账并定期宣传;在地企联动方面,要定期走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保障信息互通;在技术层面,要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高效精准监控[3]。对收集到的第三方施工信息要通过风险分级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闭环管理。
3  结语
基于21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的根源在于施工方与管道企业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这启示双方务必遵守管道保护法规定,施工方应恪守法律约束,履行施工申请、施工方案编审、签订安防协议等流程;管道企业需尽到警示义务,承担好管理职责,提升第三方施工全过程闭环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梁永宽,杨馥铭,尹哲祺,等.油气管道事故统计与风险分析[J].油气储运,2017,36(04):472-476.
[2]李玉星,董邵灿,胡其会,等.油气管道第三方破坏预警技术现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3,19(S2):115-121.
[3]叶冲,蒋宏业,姚安林,等.油气管道第三方施工损伤风险控制方法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9(08):140-145.

作者简介:王粟,1997年生,硕士研究生,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管道保护工作。联系方式:18302658710,131066140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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